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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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作公司协议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合作公司,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乐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按照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第五条 合作公司名称:_(有限)合作第六条 公司经营场合:_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第七条 合作目

2、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的合作权益,使本合作公司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作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作期限:_年。(注:合作公司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的,增长本条)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作人共_个,分别是:1.普通合作人: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有限合作人: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有限合作公司由

3、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作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作公司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作人。)以上普通合作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作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作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作人 :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作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 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利润分派,按如下方式分派:_.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人承担所有亏损。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的,由

5、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第七章 合作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作公司由普通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具有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经全体合作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其中法人合作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作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作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作事务,其他合作人不再执行合作事务 .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对外代表公司。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作人

6、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作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作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作人可以对其他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作人的除名条件为:_.执行事务合作人的更换程序为:_.第十六条 合作人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

7、七条 合作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批准方式,例如约定下列所有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批准”或“经全体合作事务执行人一致批准”等)(一)改变合作公司的名称;(二)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三)处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作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可

8、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批准方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有限合作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作公司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增长或者减少对合作公司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 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公司,有合作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作事务。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作人入伙,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注:也可依据合作公

9、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批准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如实告知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作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作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作人可以退伙。(注: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

10、他合作人。(注: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的,保存;否则,删除)合作人违反合作公司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作公司导致的损失。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作人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作人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作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

11、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批准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作公司的合作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资格。有合作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12、之一,合作公司应当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作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作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作公司财产少于合作公司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作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有限合作公司债

13、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作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注:也可依据合作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批准方式),普通合作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作人,或者有限合作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作人。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作人期间合作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履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作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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