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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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银发2010451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行: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规章制度精神,并结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实际,总行对原相关业务制度作了修订,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附件2),现予印发。请各分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一、主要修订内容(一)补充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1

2、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增加了法人按揭产品的账户开立、受托支付管理要求。规定法人按揭产品无需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只能通过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发放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中。(三)补充了对外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要求。外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须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等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四)允许同一借款人在我行的多笔固定资产贷款使用一个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进行监管。如借款人在我行已开立其它类型贷款专户,在对外支付控制要求相同的前提下,允

3、许借款人在原专户资金已发放支付完毕且完成我行相关账户变更手续后,沿用原借款人专户账号作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使用。(五)要求各经办行在信用运营部门设立支付审核岗位,负责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工作。二、主要新增内容(一)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收取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账户监管费。总行在收费目录中新增“对公贷款账户监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按贷款合同金额的0.5%-1%一次性收取,最低5,000元;或按双方协议确定。协议或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监管费从借款人一般结算户扣收。2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会计核算处理:使用“5110手续费收入”科目的“4174对公贷款账户监管费收入”业务代号下的“417400000

4、1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专户,核算和反映我行对公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项下贷款专户的账户监管费收入。各分行要重视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的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新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按照与借款人的约定及时收取、准确入账。(二)对借款人发放的臵换/重组他行贷款或股东借款,原则上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重组贷款中用于偿还原贷款的部分,直接通过借款人账户转入原贷款还款账户,新增部分对外支付按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支付后,经办行应审查原贷款合同、还款通知书,并与借款人联系或登陆人民银行登记系统等方式,确认借款人还款事实。(三)增加了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授信要求,具体为:1增加了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

5、准入要求和授信方案要求;2符合准入要求的中小企业项目贷款可不进行立项;3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审批权在年度授权书中授予分行。对于本实施细则下发前,已取得特定固定资产贷款专项授权的分行,按照专项授权的要求开展特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分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客户群,确有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特殊固定资产贷款需求的,可以专项业务方案的方式上报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审批后开办。4中小企业客户办理其他的用于购臵固定资产的相关信贷业务,以及总行制定的购臵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产品(如中小企业3购船抵押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四)简化了固定资产

6、贷款专户的开户要求。对于客户无法提交开户申请资料原件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可凭已与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交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资料复印件,且该监管账户的客户预留印鉴必须与其关联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开户经办人员除不再审核原件外,其他开户审核要求不变。三、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最新注意事项(一)各分行要严格执行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要求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的通知(浦银办发201049号)。(二)除我行作为银团贷款(包括行内银团)参加行、以贷还贷的情况外,借款人必须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各分行如有其他情况不能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必须上报总行进行个

7、案审批。(三)对于不开立专用帐户的,经办行须注意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间的衔接关系,发放后立即进行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印发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浦银发2009612号)同时废止。4各分行要及时转发总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制度,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和分行实际,制订本行实施细则。如分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建议意见,可及时与总行相关部门联系:公司及银行投资总部:姚姝敏021-61616279、李睿021-61616284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刘春燕021-61616322运营管理总部:裴志敏021-61617560、蔡菁

8、021-61617577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本行发送:心、风险管理总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科技总部、财务部、合规部。校对:李睿联系电话:616162842010年8月24日印发5附件:拟稿部门: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文件编号:CP-C(02)GY-011审定人:高级管理层效力层级:经营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版本号:A/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本行

9、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无论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即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

10、大型生产装臵、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6(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各分行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第三条各分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具体包括:(一)经办行应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内部控制流程,实行固定资产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

11、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二)经办行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配合总行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三)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四条本文件适用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外币指我行对外公布的办理各类外汇结算业务的币种。外币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的同时,还应遵守国家7

12、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等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在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环节方面的要求按照关于明确房地产贷款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通知(浦银公银2009460号)执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采用银团贷款方法。以银团贷款方式操作的固定资产贷款,如本行为牵头行,按本办法办理;如本行为参加行,按银团牵头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采用行内联合贷款方式的,可由主办行负责落实受托支付。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合同中,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

13、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代理行应根据本行办法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第五条总行将依照本办法对各经办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及完善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本行项目贷款评估规范;(二)组织实施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调研、交流、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披露;8(三)检查、指导各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四)对分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立项和评估分类;(五)在评估分类的基础上组织参与或支持具体项目的评估工作或授权分行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六)固定资产贷款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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