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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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规则一、认真贯彻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 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接受广东省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二、鉴定试题必须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试题库 提取,不得自行命题。三、受理符合申报条件、鉴定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直接指导下,享有独立进 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的非正当要求。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种 类、等级类别、报名

2、条件以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应提前发出公示。六、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的评审、检查、监督。一、负责制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编制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职业技能鉴定统计 报表,负责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二、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评估工作, 负责学院职业 技能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三、负责学院考评员管理和新增考评员培训、 资格认证的推荐 工作。负责学院新增职业(工种) 、晋升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 组织工作。四、负责学院各职业考试、 职业(工种) 操作考核与鉴定工作, 并积极拓展新项目。五、负责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上级部门与

3、学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 任务。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和学院 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一、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广东 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的文件、规定,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二、按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总结和日常管理工 作。三、负责抓好全所业务学习,协调好上下关系。四、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知识,抓好考务管理工 作,严把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关。五、掌握并熟悉所内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考核设备、器材 的状况;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鉴定人员的意见,要和时向 领导和省职业技

4、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六、组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七、督促、检查和考核本所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奖惩意见。八、复核参加鉴定人员的成绩单、 申报表, 定期向主管领导、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鉴定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职责受所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一、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 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 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计划审 定工作。三、根据鉴定工

5、作的需要、完善所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 定工作质量。四、制定鉴定所建设规划和调整意见。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 操作考核。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九、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 鉴定保密工作。十、努力工作, 按时、 良好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与相关系部协调,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年度鉴定计 划和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二、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6、。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 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和保管等具体工作。五、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并与相 关系部和时联系、落实。六、负责考试中的事物性工作,检查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和 时向领导汇报。七、受理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核, 经正、副所长审核后,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八、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生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九、严格按省技能鉴定中心和省物价局文件,起草职业技能 鉴定的收费计划和预算情况提交领导审批后, 提交财务人员实施。十、负责考生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 作。十一、负责职业技能

7、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和监督。 十二、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十三、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 做好保密工作 十四、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长、副所长提出 建设性意见。十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工作 提出评价意见十六、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办理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 十七、完成所、副所长和省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 时必须开具收据。二、费用主要支付项目: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 评、检测、能源、设备消耗和上交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的管 理费和资格证书

8、等费用。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单独建立收费 账目,收费入账,不得截留。四、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批准方可报销, 费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挪用。五、各项票据统一管理,报销的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批准 人签字。六、签发出的收据、支票和现金如有丢失,由当事人负责第一条 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 卡的人员。第二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 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第三条 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 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 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

9、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 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 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 道德。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 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 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 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 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 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

10、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 出申诉。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 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 的义务;(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和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 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 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

11、基本信息, 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 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 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第七条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一)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 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二)考前检查。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 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 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 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和时向职业技能

12、鉴定指导中心报 告;(三)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 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四)考务要求。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成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与鉴定对象有 亲属、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次轮换 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 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 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 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 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

13、宣布成绩无 效等处置,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 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 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六)阅卷评分前期准备。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 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 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 准、工作程序和办法,并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 评人员的分工,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七)阅卷评分。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 按流水作业方式分工评阅。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时, 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评分试题栏签

14、名; 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或试题、参考答案有误等异常情况,应和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八)成绩登记。任何考评人员不得预先在空白成绩册上签 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和时 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九)综合评审面试答辩。考评人员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面试答辩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面试答辩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 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60分时答辩成绩为合格,各 职业(工种)有具体要求的以有关文件为准。考试过程中不得向 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如:职务、

15、年龄、收入等;(十)考评结果。所有考评结果应由鉴定组织单位统一公布, 成绩公布之前,考评人员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 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第八条 考评人员有以下(一)至(五)情形之一的,按严重 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考评人员有以下(六)至(十)情形 之一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涉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 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鉴定机构正常委派的考评任务;(二)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的监督检查;(三)参加考评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四)执行考评任务时不按考评规范、评分标准操作、评阅, 不听取集体决议和意见;(五)没有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或没有自觉履行回避申报 制度;(六)在鉴定开考前,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培训机构透露鉴 定考试题目、答案;(七)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八)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 分或更改考试结果;(九)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十)不遵守考评人员行为规范和工作守则,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第九条 本守则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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