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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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银办发2010768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 作与管理,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暂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 理,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进行相关系统操作,并将其纳入我行 小企业融资统计范畴。各行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平台, 为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储备优质的小企业潜在客户。二。O年九月三十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拓展

2、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 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 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 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 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

3、 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 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 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第二章 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 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 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自主经营、自负

4、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 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 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 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 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 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 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

5、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 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 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 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 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 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 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

6、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能够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受上述第 (五)(十一)项,以及第(八)项有关不良贷款率的限制。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域范 围内的我行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资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一)基本资料1.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且年检有效;3. 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 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 务报表;4. 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成立经营不

7、满三年的,则提 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全部相关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5. 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等;)6.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若有)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7. 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二)担保资料1. 若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有权 部门(包括共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 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 若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权部门同意提供保证 担保的书面文件(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8、证担保的,应征得其配 偶的书面同意),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3. 贷款经办行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第七条 贷款经办行按照上述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逐级报一 级(直属)分行进行融资准入审核,并实施名单制管理。对未纳 入准入名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融资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要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环境、信用状况、 业务监管要求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严格准入审 核,并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总量限额。第八条 贷款经办行不得为注册地不在该行所在县(市、区) 域范围内的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第三章 客户分类、评级与授信第九条 贷款经办行要在信贷管理(CM2002 )系统

9、中对小 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所属行业按“金融业-其他 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所属领域按“非 生产流通领域”选择;客户类型按“其他金融机构”选择;授信 方式按“机构授信”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7 按实际经营规模选 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1按“空白”选择;客户自定义标识18按 “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务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 定办法(工银办发2007692号)等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的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并按照机构客户的授信管理规定执行,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 司资本净额x50%-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

10、。第四章 融资品种及条件第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业务品种按“周转限额贷款”选择,并纳入“121001 短期普通贷款”科目核算。第十三条 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只能用于满足其对外 发放贷款及置换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债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 于国家及地方禁止和限制的用途,也不得以我行融资向其实际控 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第十四条融资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水平、资金需求缺口、盈利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发展前景和银行融资总量 等因素,在其最高授

11、信额度内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融资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稳 定性、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含)。第十六条 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按照“上海银行 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且实际贷款利率水平须高于 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须按月结息,原则上应采用整 贷零偿或零贷零偿方式;对确需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时,其单笔对外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到期 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到期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或再融资。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须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12、能够 落实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除外。第五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流程按我行公司法人客户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授信和贷款调查。贷款经办行负责受理小额贷款 公司的融资业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收集相关资料,通过 实地走访、客户访谈、资料审阅等形式开展双人调查,并撰写调 查报告,提出融资方案。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完备,经营范围是否 依法合规;(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足额到位, 是否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申请银行金融机构(含我行) 融资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13、存在吸收存款、非 法集资及股东抽逃资本的情况;(三)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金融从业经验和主要关联关系;(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主营收入及利润来 源、总体盈利能力等财务状况;我行融资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分类、风险拨备等风险控制机制 是否完备且审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其信贷资产构成、 不良贷款水平以及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六)我行融资的用途和融资额度的合理性,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计划、担保方式及其落实保障情况等;(七)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担保手续、 担保的合

14、法有效性等情况;(八)综合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达到我行进一步拓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目的。两名客户经理对其收集资料和调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方 案(含调整)和融资业务等审查工作,并根据授权报有权审批人 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审批权限不得向支行转授。第二十二条 授信和贷款审查。信贷审查人员对小额贷款公 司授信方案和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合规,提 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主营收入、利润来源、 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

15、判断其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对其 不良贷款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水平进行分析,判断其经营是否 稳健;(三)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用途是否真实、是否为其经 营的合理所需,审慎判断融资需求量,防止过度融资或挪用;(四)分析预测小额贷款公司在我行融资期内的业务发展趋势、资产质量、筹资能力、还款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我行融资 的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是否合理;(五)小额贷款公司对我行融资所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足 值、有效,包括担保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和完备,保证人的保证 能力是否充足、可靠,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足值等。审查人员综合调查意见,分析融资申请的合理性和风险性, 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按我行规定须提交法律事 务、信贷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辅助审查的,审查人员须先将其送 交辅助审查。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按我行公司法人客户 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双人签审(签)批或集体审议。有权审(签) 批人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结合业务风险因素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完成业务审(签)批,并对审(签)批意见负责。第二十四条经审(签)批同意发放的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贷款,融资发放与作业监督按照我行贷款前提条件核准和作业监督 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我行融资向其贷款客户发放贷款时,对于 单户融资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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