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稽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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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统计稽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规范我市统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二、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上一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实行超级汇总的工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开

2、发、劳动工资统计等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统计稽查工作任务。 三、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四、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稽查,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及稽查组成员。 五、实施统计稽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对象名称;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

3、和内容;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对稽查对象的要求等。同一统计机构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各级统计机构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实施统计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含2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七、统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统计

4、法制机构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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