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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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造就一支遵守纪律、训练有素的教职工队伍,推进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化,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编制、教职工聘任、考勤、考核、培训、调配、奖惩作出规定,本条例适用围为全体教职工。第二章 编制和聘任 第三条 学校人员编制、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芜编 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在编制按照市人事局的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签订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

2、须严格遵守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国家、省、市人事部门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长期合同。教职工工龄满25年,在教育系统工作10年以上,至退休时间不足10年,签定长期聘用合同直至退休时终止。2、中短期合同。教职工工作在25年以下,聘期1-3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再进行续聘。3、试聘新招聘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试聘一年,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再续聘3年。第三章 考勤第六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下列制度(一)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在上班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学校行政干部、职员、工人、教辅人员、班主任实行坐班制,教学一线的

3、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三)教职员工应准时参加下列会议与活动1、学校(处室)集中组织的政治学习、主题教育活动等。2、学校(处室)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3、学校(处室)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调研活动、技能节活动、学习培训等)。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格式的考勤表,以处室为考勤单位逐日进行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学校集中召开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学校严格按考勤核发绩效工资并将考勤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业务档案。第八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程序教职工事假均应事先到本处室、教研室填写请假单(学校

4、制单),并经教研室、处室、学校按权限逐级审批,除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教职工必须在办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销假,如因故需延长假期应先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一般不允许或代人请假)。(二)休事假的审批权限一般教职工事假(3天以下)由有关处室领导审批,3-7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含中层行政)请事假两周以由校长审批,两周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校级领导副职请事假两周以由校长批准,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请事假,其他教职工事假一个月以上一律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病假。教职员工休病假,必须持病历和由市级以上医院开具建休证明和本人

5、书面请假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开休假(突出发性疾病患者可先休假,两天由本人或家属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如需续假,仍需将上述材料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材料不全视为事假。以请病假为由,私自从事其他工作和活动(除批评教育外)视为旷工。因公、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在职职工待遇。第十条 婚假 婚期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凡不请假(不影响上课补课)者,学校适当奖励,上班期间结婚,须办理请假手续。婚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超过4天(含4天),按事假处理。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第十一条 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双胎

6、增假15天。产假期间与寒、暑假重合的,可按重合的实际天数延长产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产假期满因病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可请丧假3天(路途除外),须办理请假手续。请丧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十三条 探亲假 根据市教育局文件,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上班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探亲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上班期间探亲假按事假处理。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做节育手术者,根据医院建休证明休假,女教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

7、流产者按正常产假处理。超计划怀孕流产第二次起一律给假15天。以上超过给假天数的一律按病假处理。第十五条 保胎假 按生育计划怀孕后有流产先兆者,经医院证明可请保胎假。保胎假待遇比照病假。经本人要求,保胎假可抵扣产假,待遇与产假相同。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时应写书面请假报告,有关负责人同意签名后方视为批准)而擅离岗位或请假期满未返工作岗位而又没有续假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 教职工不得在上班时间私自在外从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违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予以待聘、解聘。第十八条 旷工 教职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视为旷工。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

8、工一次,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班主任旷工半天视为旷工一次,扣除年终奖200元;教师旷工6节(行政人员旷工3天)扣除全部年终奖。第四章 考核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平时考核以平时考察为基础,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的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思想品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组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表现。学识水平,主要考核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的程度。业务能力,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运用发挥能力,对教师主要考核包括:根据课程

9、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驾驭教材,把握重点、难点,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组织教学的能力,思想教育工作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的能力,教科研能力,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课程整合的能力等。对行政人员主要考核进行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能力。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接受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量的情况,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出勤的情况。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水平,以及教育、教学、社会效益。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

10、不能评为“优秀”等次。1、全年病假累计30天或事假累计15天及其以上者;2、因本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有严重影响者;3、在上班时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参加政治学习,升旗等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者;4、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为人师表,经常发生不文明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者,或违反市教育局关于规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者;5、擅自不参加全国、省、市、校各级培训活动(含市大组教研活动)受到有关部门批评者;6、课堂教学经常迟到、早退、或不听铃声指挥,擅自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者。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当年考核均评定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等次”。1、全年累计事假达一个月以上者或病

11、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以上者;2、当年受行政记过处分者;3、全年累计旷工5次以上者;4、无视劳动纪律,不服从分配,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有损于学校声誉的;5、不遵守师德,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数20%以。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职务、晋升工资、评优表彰主要依据,也是续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惩处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签字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聘考试进入我校的大学生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由本人写出详细的见习期总结和要求定级(定职)报告,所在教研室评议,教务处、学校签

12、署考核意见,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办理定级手续,并执行相应的薪级和岗位工资。在见习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长见习期。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2、工作态度不端正,劳动纪律松驰,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3、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4、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体罚学生的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5、旷工累计一周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延长见习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仍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作辞退处理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执行。第五章 培训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教师长、短期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1、鼓

13、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业对口的学习进修。参加脱产培训的须经学校批准,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学校批准者不得进行脱产进修培训。2、服务期不得报考研究生、博士生,超过服务期报考研究生,博士生的工作按排上不予照顾,不得请假或变相请病事假复习。3、所有教师均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学校培训规划制定出本人的继续教育及校本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参加培训。4、积极参加由学校、教研室或市学科大组、职教研究室、市教育局人事科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5、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达标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第二十七条 培训、进修费用报销办法。1、专业培训,根据市教育局培训计划,经学校安排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培训的教师,培训成绩合

14、格(结业),在培训后能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报销。2、出国培训,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计划,经学校同意安排的专业教师培训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3、学历培训,凡经学校同意进行学历达标进修者,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后,报销额度为学费的90%,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不予报销学费。4、攻读教育硕士,按照市教育局人事科关于在职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再制定新的标准。5、“报销学费”是指进修(培训)开始至毕业时所需的正常学费,不包括留级时所用学费,退学、未毕业者不予报销,学习者垫付学费待毕业(结业)后一次性报销。6、各类培训、进修的书费(讲义、材料、考试、证书费等)不予报销,由进修、

15、培训单位组织毕(结)业实践考察费用不予报销,赴外地进修学习所需车旅食宿费用不予报销(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除外)。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凡通过进修(不脱产)取得高一级学历(含学历达标、第二学历、各类型在职研究生、教育硕士等)的教师,执行毕业后六年服务期制度,即毕业后六年(含六年)不得要求调离本校,不得辞职,否则,以所报销费用的二至四倍作为赔偿。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按照市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教改、教科研、实训管理、后勤、校园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表彰奖励,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发放。第三十条 教职工如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歧视、体罚、侮辱学生或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破坏规章制度,或为个人利益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利用教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校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或市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行政处分等级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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