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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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驾驶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 车上路,要随身携带机动车,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驾 驶证丢失、损坏、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或暂扣,不得驾驶机动车。1)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申请人,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 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 6 年、10 年和长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的有效期为 6 年。2)学习机动车驾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要使用教练车,由教练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

2、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 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 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时,车身后部要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 标志。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要由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 型驾驶证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 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不受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准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

3、驶的机动车不准牵引挂车。3)驾驶人考试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 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4)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在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 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的,交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

4、复员、转业、退伍的,交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 证。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为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 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为满12 分的,换发 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90 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在30 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

5、驾驶人要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 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 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5) 违纪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 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 计算,一个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 个月,满分为12 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 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 分,但尚有罚

6、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驾驶人在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积分达到 12 分的,在 15 日内到驾驶证 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 7 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 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 止使用。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 以上时,车辆管理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 日内, 按照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

7、型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6) 驾驶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或驾驶 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换证,或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区换 证,都要接受审验。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时,可 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审验期间最长不超过3 年,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 驶人,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接受审验 时要参加不少于3 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 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

8、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7) 驾驶人体检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 驾驶证审验、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时,都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 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 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8) 驾驶证注销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死亡;(2)提出注销申请;(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精神病、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 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8)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9)或者年龄在7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车准驾车型;(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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