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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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律师:您好!我的弟弟和弟媳从老家来到本市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家5口的生活比较清苦。我父母心疼弟弟,也苦于平时没人专门照顾年迈的自己,就和弟弟弟媳达成协议,把父母名下的房子赠与弟弟一家,而父母的养老送终由他们一家负责。签订协议后我父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和弟媳,我对此也没有意见。可是不承想,弟弟和弟媳照顾了父母两年后,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如今,弟媳想要改嫁,她想带走这处房子,并且也不愿意承担二位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我父母知道弟媳再婚是在所难免,可是当初房子过户到弟弟弟媳名下的时候,是要求他们夫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的,现在

2、房子已经给了,可是弟媳却不愿意履行义务,我们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子呢临沂张纯芳张纯芳:您好!您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老人将房子产权过户到他们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受赠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虽然您弟弟已经去世了,但是您弟媳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让父母把这个道理告诉您的弟媳,如果她还是执意不愿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您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求您弟媳返还房产。经典推荐赠与人可

3、否撤销赠与案例分析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案例分析谢勇案案例分析之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20XX年10月,李老太与其孙子李晓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赠与合同约定李老太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屋共72平方米赠与其孙子李晓。李晓自愿接受赠与,并保证李老太今后的生活居住用房。因李晓尚未成年,其母张某在公证处对其所作的谈话笔录中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后,为李老太翻建住房。房屋产权过户后,因张某未对该房实施翻建,李老太要求撤销赠与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因该房所在地段正面临拆迁,有关部门拒绝办理建房许可证,故未履行翻建义务非其本人意愿。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受赠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了李老太的生活居住

4、用房,即可视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现李老太仍居住在原房屋中,故不产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另外,张某未实施翻建房屋的行为,亦非其本人主观意愿,而是该地段面临拆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所致,因而本案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合同。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其中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赠与合同虽公证,不尽义务可撤销赠与合同虽公证,不尽义务可撤销年近80高龄的许老太太早年丧夫,一生w未能生育子女,近年来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上前照顾许老太太的生活起居。两人生活一段时

5、间后,许老太太发现外甥女很勤快,对她照顾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许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经常为她擦洗按摩,让许老太太很受感动。于是,许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直至其终年;许老太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岂料,许老太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对许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原来,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财产早有所闻,为获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谋。现在目的已经达到就想溜之大吉。许老太太见情况不好,就要求外甥女归还所

6、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老太太无奈,只好全权委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

7、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许老太太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规第(二)(三)两项的规定。因此,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并索回所赠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但出手时千万要慎重。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本案例可供参考。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最后,对赠与人的撤销权的时限

8、作了规定: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撤销时限,不受法律保护。赠与与撤销赠与赠与与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因此,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越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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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子一女在外地工作,生活十分不便。从20XX年开始,朋友的女儿苏某对他的生活照顾很多,他也非常感激。他拥有两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闲置。当他听说苏某要结婚没有住房时,便决定将自己闲置的那套住房赠与苏某。20XX年6月,李某与苏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将房屋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苏某,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9月,苏某结婚后,搬入该房屋居住。20XX年3月,李某的女儿得知李某将房屋赠与苏某后,从外地赶回,说服自己父亲把房屋收回。李某一方面迫于女儿的压力,另一方面感觉苏某婚后忙于自己的家庭生活对自己照顾较少,就要求苏某返还赠与的房屋,但遭到苏某的拒绝。于是,李某有权利要求苏

12、某返还房屋吗律师评析: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不可一概而论,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就本案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李某不能收回赠与苏某的房屋,并应配合苏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或转移财产权利才可以成立。双方签订的这类合同,当事人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前,可以反悔。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的转移以产权登记为标准。如果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性合同的性质,房屋赠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

13、不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在本案中,李某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所有权证明等交给了受赠人苏某,而苏某也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屋,应当认定赠与有效。李某无权收回该房屋,应当配合苏某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某拒不配合怎么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如果李某拒不配合苏某办理过户手续,苏某可以单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由李某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

15、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根本无法履行。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与此相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某些企业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或以认捐书的形式认捐后,又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物。对此,有关企业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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