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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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 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 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 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 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 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充分发挥文

2、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 观引导、 自主申请、 平等竞争、 同行评审、 择优支持的机制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1. 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2. 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3. 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 章;4. 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5. 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6. 决定其他重大

3、事项。第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 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 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其主要 职责是:1. 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2. 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3. 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4. 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 验收以及宣传推介;5. 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6.

4、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7. 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8. 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 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 ,受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项目;2. 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3. 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4. 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5.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 立项工作。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 (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 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项目;2. 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3. 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4. 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 的使用;5.

6、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 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 行监督、检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 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 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 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1. 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 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2. 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资助建议;3

7、. 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4. 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5. 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 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 态调整。第三章 项目类别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 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 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 题研究。年度项

8、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 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 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的专题性应用研究。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 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 托项目等项目类别。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 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第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

9、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 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 实质性研究工作;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或者具有 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 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 人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4.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 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

10、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 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 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 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 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 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 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

11、按照 1:5 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 抽签的方式确定。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 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 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 的合理性、 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 提出客观、 公正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第二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 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 以向全国艺

12、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 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 任单位。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 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 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 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 离职后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

13、项 目。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资助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 制经费支出预算, 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 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 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以当年 立 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

14、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 度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 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 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 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 总报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 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 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第二十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 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 年。第二十八条 凡有

15、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 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 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1. 变更项目负责人;2. 变更项目名称;3. 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4.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 延期 1 年以上;7.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准备出版、发表;8. 中止研究协议;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 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2. 延期不超过 1 年;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 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 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第三十一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 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必要时,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 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第三十二条 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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