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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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五级分类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贷款问责是指本行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

2、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条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第五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且本金或利息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须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行为界定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风险评价)、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等环节。第七条不良贷款责任行为是指授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行为。责任行为可根据严重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3、第八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是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具体包括参与授信业务各环节的授信业务主办人员、协办人员、授信业务审查人员、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成员、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放款操作员或其他授信实施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人、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等。第九条不良贷款问责应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责任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第十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

4、,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四)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五)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八)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九)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十)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

5、,以骗取银行授信;(十一)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一条授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查报告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二)对送审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未及时发现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三)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认定,审查通过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行信贷策略的授信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或担保手续无效、有瑕疵的信贷业务;(四)对授信审查过程中应发现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五)对授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六)未独立履行授信审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

6、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审查报告;(七)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八)授信审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二条授信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审批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二)对报批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或授信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予以审批发放;(三)对报批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或授信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予以审批发放;(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授信业务;(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六)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不规范,参与审议的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按照他人授意出具表决意见,或表决同意的委员未

7、达到规定人数而强行通过,或审议后未形成书面决议等;(七)决定发放按规定需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审批)但实际未审议(审批)或审议(审批)未通过的授信业务;(八)有权审批人强行审批授信审查委员会提出否定意见的授信业务;(九)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十)对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做出明显不适当的决策;(十一)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十二)授信审批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三条授信实施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违反相关规定,或

8、未严格落实授信实施条件、审批意见及相关手续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二)擅自改变审批确定的授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发放贷款的;(三)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四)未落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等担保条件,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造成担保无效或存在瑕疵影响担保效力的;(五)对项目资本金没有同比例足额到位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授信;(六)由于授信实施人员的失误,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本无效或存在瑕疵影响法律效力的;(七)对授信实施环节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八)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贷款和其他

9、授信资金支付;(九)受托支付时,未根据约定的用途严格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十)自主支付后,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没有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十一)对授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十二)在授信业务相关资料归档前,造成重要资料损坏或遗失;(十三)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十四)授信实施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四条授信后管理环节相

10、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未按规定频率及程序进行,或授信后检查流于形式;(二)未严格跟踪和监控授信资金流向,造成授信资金实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三)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五)对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六)未严格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或故意掩盖授信业务的真实风险状况,导致分类结果不准确、不及时,延误采取相应对策的时机;(七)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导致抵(质)押物灭失、毁损、被

11、转移,或未根据情况变化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八)因授信后管理不完善,导致对贷款的追索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九)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应归档而未及时归档,或未按规定严格管理授信业务档案,重要凭证、权证未及时入库保管,造成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十)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伪造、篡改授信业务相关资料,掩盖授信业务的风险;(十一)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档案毁损或遗失,或对档案的毁损或遗失未及时发现、上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二)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五条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行为。(一)利用职权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二)对本部门或机构

12、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规行为;(三)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四)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采取相应对策;(五)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修改审批意见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六)强令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授信业务;(七)干扰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八)干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开展不良贷款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十)私自或指使下级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授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数

13、据或重要凭证等;(十一)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六条授信业务各环节责任行为的严重等级参考本办法附录,其他责任行为由本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第三章不良贷款问责机构第十七条本行设立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合规、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八条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责任人的责任行为进行认定;研究决定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受理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的复审要求并进行复审;做出对不良

14、贷款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执行。第十九条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审计稽核部,具体办理不良贷款问责的日常工作。第四章不良贷款问责程序第二十条对各类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及时问责,原则上在不良贷款产生后(五级分类为不良且本金或利息逾期三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问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按月收集全行新增不良贷款清单;(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不良贷款逐笔进行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尽职调查;(三)调查组初步认定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15、确定责任人名单;(四)调查组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和责任认定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成员;(五)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研究后,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作出书面决定(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需向本行董事会报备),并告知相关责任人;(六)对责任人提出复审要求的,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决定;(七)向相关执行部门下达决定;(八)相关部门执行决定并反馈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问责的时限要求。月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需问责的不良贷款清单,40天内完成尽职调查,两个月内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三个月内完成复审和责任人处理。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做好调查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签字。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问责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违规或未尽职的行为严重,可对责任人先采取下岗清收等处理措施,再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工作,参与该笔授信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处理决定执行后,因有关责任人的主观原因导致不良贷款恶化的,应再次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问责情况应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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