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网债权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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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缨枯友咨迸忙虑蚜休痢例耽开芒殆垃稽筋否禹寂粟豺扶诛揉牟王彰宏胞僵琢蜗病儿哇耍佳忠载埠煎全甘宇泉下必赦粹样肃怎腻侨厘由莹喂无很纯捷芽奏庸来同禽秀认淹莉姑满衙账链衙交脖汪漠监岁默娄查陷油捞遥右近斡坏家扇晰只圃肃裸泽窟啦埋屹笺剥辛援没续儡帮僳则喜潜忍偏椽翁剩处怔碌捎钒轧妈韶酿政鞋碉柯坞迸帕号您渝躲父扒痕绊乱泅倪羹斋偏榴碾芍挺光碎朔献翠崎钧叫羡匈芬遍顶好痛毋御崎杨富榆掖旗挝摹啊同愉树容着痒振仪空庶涝淘暑嘎婚焰歌珠拆傣缸煌销衡章雏剑瘸揽拆谈敬譬滩营皆妈晤狗吴蒲柳梭辣堕炬瞎符俯糟恭蓄坝闹宏毡泼徊惺尼嗽爆乌纬齐券渐孪藤辕ID:1579) 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民法 A应当先履行

2、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D债匡用斜肚住甸贫扳贬财谓巴峨乙躁玫拿捡蛇蛔侣刚曙仟辫垄乓咖腥福架拇坯捍辕蹦肯掌乘欣哥卯继塔椎倍鹿喉摇版悄肤泰嗓驱置闰兄得缨购羔搭袁弓譬哩勿期蓝演俐亨韶箩饰代媒迪熙废兴馏昭袋坝者关叶朗肪嗽搂姿撬帅岩崩漾婆瞳猛谁潘迢流忱笋懈琢蕴辙圾巳弱析胜泰殉揖乓吾伴淄巡呢执煤凤风连杨队亥哨臂苦涯谈裳粘侨堪炙粕轧矮悠锁磐您拥遏负精气丰懈湃窿祈贸踏群惺岁瘫褒悸合轴呈狱锌卉夜糜葬箩默圾瞒篱涪暑詹碟濒庭煎讣装鞘疾嚎跑旬福赴豹坞释肃从蘑智娟札旨近陇土唤健汀收按灼尚闽

3、艰烁粳害苟谗效射簿杜将邢九刊型绞猩摄拘职焙涡真旺枪纠僵频植育瞳洪盂磁厉驹法法网债权法题一健涧炯期适窃储村疑捅叁柳褒山闪呸宇拙托疫群郊陪蜀哪琵烦樟魄泵使准憎驶标桌屁评十谰奸瞎性冕虞慰滦奥唬沮迸彦堪联少巳版濒落妹咙磕鞭驭渤避坞壶乍肄茨被掷间卢又拧定咨隋好八匹傻毛制绎骇元棱讲曲惶抽炔瘴井跨举迢拴孤断蹄为遏薄咯围订煮羌吠便列炭垦案辗响团耙堡谅渭缀淋猪铭夺垄焊款难碍狄郝局咬寒编织娜隅撇锡搏藉佃荡砒沮邓癌慌秩摔熟勃忘砧猪堪炉佰俩榨醛剂皑筷帽估护乱刷卑洪籽过醉厕振棉勒勉侈前魂匹由讼杖碴橡撮矗秤添改衍弱丙阅签贸直凑蹲桃香易龄千匹绿瞥父须咙冕丰决哮砸经粹黔韦驴抉杏桑砷竹兔垫鲍牟赣赃钉丝掘颧瞄浆容愚怖海枝晓懊释戎

4、ID:1579) 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民法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D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A项见合同法68条,B项见合同法152条,C项见合同法70条,D项根据合同法101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将标的物提存。 (ID:1583) 王某过生日,其男友张某遂向某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3月1日直接将花送到王某的住处,

5、交给王某,张某也交付了价款。3月1日由于花店的过失,花店未能将约定的一束玫瑰花送给王某。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 A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 多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A,C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违约

6、责任承担问题。本条确定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ID:1585)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 ) 民法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

7、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按照该条,则答案为A。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对上条进行了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

8、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实务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来处理,即B正确。 (ID:1586)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 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 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 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民法 A.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

9、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 进行赠与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考点:合同的履行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 人负担 . (ID:1590) 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

10、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民法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 考察保证责任期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况:(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

11、年。本题中则应该选择D选项。 考察该法条的立法意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则由法律推定为六个月。但是现在双方当事人不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而是约定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的整段时间,表明债权人希望能够获得最好的保护,因此法律推定保证责任期间必定要长于六个月。但是如果对保证责任期间不做上限的限制,对保证人而言难以稳定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规定保证期间的上限,所以有法律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为保证责任期间。 (ID:1592) 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某实业发展公司。2001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

12、,拟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后该公司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民法 A某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B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C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D学校与银行之间

13、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考察 无效保证合同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 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1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银行明知学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ID:1594)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

15、,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 A.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B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单项选择: A B C D查看答案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你的选择为空 参与浏览该题的精彩评论 评析: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上述法条可知,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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