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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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的应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2、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打架受伤能算工伤吗?罗某系酿酒厂职工,2004年1月5日下午下班时,在厂大门内10米处,遇到同厂职工孟某,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打起架来。罗某被打成重伤,住进医院。事后罗某亲属找到厂长要求按照工伤处理,理由是在厂区发生的。该厂劳资处和工会联合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罗某与孟某打架是因1月3日夜间一起打麻将赌博引起的,与厂工作无关,认定罗某受伤属于斗殴致伤,不属于工伤。罗某的亲属不服,双方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科进行咨询请示,社会保险科根据事实和

3、政策,答复不能按工伤处理。问:社会保险科的意见对吗?答:罗某与孟某打麻将赌博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双方因此而发生的斗殴行为致罗某重伤,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社会保险科答复罗某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职工自杀的能否认定为工伤?1998年9月23日,某烟草公司办公室秘书白某给主管财务经理李仁报送材料,看到李半躺在沙发上,喊了两声“李经理,不见反响,上前一看李已死亡,后送入医院,经验定死亡原因为中毒。事后李仁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杀还是自杀,故未答复。

4、经公安部门调查说明,近日财务会计李敏因公司重大财务经济问题,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此案涉及李仁,同时验明现场无他杀迹象,认定李死亡为服毒自杀。该公司根据其自杀的结论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决定李仁死亡按非因工处理。李的家属不服,认为李仁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属因工死亡。问:职工自杀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吗?答:本案李仁自杀身亡显然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其理由是:李仁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服毒自杀,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是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杀行为,李因涉嫌经济问题,一旦被查实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管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企

5、业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答: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残或死亡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

6、,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公布后,有些地区正如北京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方法中明确规定,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列为不受理的范围。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5?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6?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7?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

8、任。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9?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

9、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因

10、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算工伤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争论一“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

12、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争论二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2003

13、年5月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定论工作场所伤亡与正常工作有关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根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别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表达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原那么。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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