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11006694 上传时间:2024-01-12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砂浆试验作业指导书(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砂 浆 试 验作 业 指 导 书编号:CJYS/D1/03184 编制人: 审批人:.05.15发布 .06.01实施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文件编号:CJYS/D1/03184第C版 第0次修改目 录第0页 共0页颁布日期:05月15日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 第01页建筑砂浆的基本要求指导书 第04页建筑砂浆稠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05页建筑砂浆密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06页建筑砂浆分层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07页建筑砂浆保水率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08页建筑砂浆凝结时间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09页建筑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

2、0页建筑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1页建筑砂浆抗冻性能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3页建筑砂浆收缩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4页建筑砂浆含气量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5页建筑砂浆吸水率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6页建筑砂浆抗渗性能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7页建筑砂浆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作业指导书 第18页审批人:姜秀英 编制人:张惠斌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文件编号:CJYS/D1/03184第C版 第0次修改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第1页 共19页颁布日期:05月15日 根据工程实际采用的材料设计配合比,经试配调整,提供出经济合理质量合格的砂浆配合比

3、。1 材料要求:(1)砌筑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2)砌筑砂浆宜选中砂,其中毛石砌筑宜选粗砂,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 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3)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筛,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小于2d。沉淀池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不得直接使用。石灰膏、粘土膏等试配的稠度应为1205mm。粉煤灰应符合GB

4、1596生石灰符合JC/T480要求,用水应符合JGJ63。(4)掺入外加剂,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砂浆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 技术条件:(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为M20、M15、M10、M7.5、M5.0、M2.5 。(2)水泥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 ;水泥混合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于1800 kg/m3;(3)砌筑砂浆的分层不得大于30mm;(4)水泥砂浆中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 kg/m3;水泥混合砂浆中水泥和掺合料总量宜为300350 kg/m3。(5)具有冻融循环次数要求的砌筑砂浆,经冻融试验后,质量损失率不得大于5%,抗压强度损失率不大于25%

5、;(6)砂浆试配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自投料结束算起,对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对掺用粉煤灰和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小于180S。(7)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8)砌筑砂浆的稠度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砌筑砂浆的稠度 表-1砌体种类砂浆稠度(mm)烧结普通砖砌体7090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6090烧结砖多孔砖、空心砖砌体6080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空斗墙、筒拱、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5070石砌体3050砂浆强度标准差选用值(Mpa) 砂浆强度等级施工水平 M2.5M5.0M7.5M10M15M20优良0.501.00

6、1.502.003.004.00一般0.621.251.882.503.755.00较差0.751.502.253.004.506.00审批人:姜秀英 编制人:张惠斌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文件编号:CJYS/D1/03184第C版 第0次修改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第2页 共19页颁布日期:05月15日NO作业流程NO作业注意事项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计算:1计算砂浆试配强度fm,o(MPa): fm,o= f 2 + 0.645砌筑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有统计资料时,应按下式计算: n f 2m,i N2 f m,

7、i=1= n-1当不具有近期统计资料时,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可按表2取用。2计算每立方米砂浆中的水泥用量:Qc(k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00(fm,o )Qc= fce 注:各地区也可用本地区试验资料确定、值,统计用的试验组数不得少于30组。在无法取得水泥的实测强度值时,可按下式计算:fce =rcfce,k3按水泥用Qc计算每立方米砂浆掺合料用量QD(kg): QD= QA - Qc 掺加料石灰膏,粘土膏使用时的稠度为1205mm。4确定每立方米砂浆中砂子用量QS(kg),应按干燥状态(含水率小于0.5%)的堆积密度值作为计算值(kg).5按砂浆稠度选用每立方米砂浆用水量QW(kg)在

8、240-310kg选用。注:1.混合砂浆中用水量,不包括石灰膏或粘土膏中的水;2.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3.稠度小于70mm时,用水量可小于下限;4.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酌量增加用水量。式中:fm,o砂浆的试配强度精确至0.1Mpa;f2砂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精确至0.1Mpa砂浆现场强度标准差,精确至0.1Mpafm,i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第i组试件的强度值(Mpa)f m 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第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n统计周期内同一品种砂浆试件的总组数n25;Qc 每立方米砂浆的水泥用量,精确至1kg;fce水泥的实测强度精确至0.1Mpa;,砂

9、浆的特征系数,其中=3.03, =-15.09fce,k水泥强度等级对应的强度值:rc水泥强度等级的富余系数,该值应按实际统计资料确定,无统计资料rc可取1.0;QD每平方米砂浆中掺加料用量精确至1kg:QA每平方米砂浆中水泥和掺加料的总量,精确至1kg,宜在300-350kg之间。审批人:姜秀英 编制人:张惠斌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文件编号:CJYS/D1/03184第C版 第0次修改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第3页 共19页颁布日期:05月15日NO作 业 流 程NO作业的注意事项 水泥的砂浆配合比选用:可按表-3选用水泥砂浆的材

10、料用量表-3 每立方米水泥砂浆的材料用量强度等级每m3砂浆中水泥用量(kg)每m3砂子用量(kg)每m3用水量(kg)M2.5M52002301 m3砂子的堆积密度值270330M7.5M10220280M15280340M20340400注:1此表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大于32.5级水泥用量宜取下限;2.根据施工水平合理选择水泥用量;3.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4.稠度小于70mm时,用水量可小于下限;5.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酌量增加用水量;6.试配强度计算同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1试配时应采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搅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1、。2按计算或查表所得配合比进行试拌时,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和分层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调整材料用量,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然后确定为试配时的砂浆基准配合比。3试配时至少应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个为按本规程计算或查表所得出的基准配合比,其他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应按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及减少10%,在保证调度,分层度合格的条件下,可将用水量或掺加料用量作相应调整。4对三个不同的配合比调整后,应按现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测定砂浆强度,并选定符合试配强度要求的且水泥用量最低的配合比作为砂浆配合比。审批人:姜秀英 编制人:张惠斌 长春吉宇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文件编号:CJ

12、YS/D1/03184第C版 第0次修改建筑砂浆的基本要求指导书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第4页 共19页颁布日期:05月15日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砂浆基本性能的试验方法,提高砂浆试验精度和试验水平,并在检验或控制砂浆的质量时有统一的砂浆基本性能的试验方法,制定标准。1.0.2 标准适用于以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集料、掺合料为主要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用途的建筑砂浆的基本性能试验。1.0.3进行砂浆性能试验时,除应符合标准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建筑砂浆 construction mortar由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集料、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适当比例配合、拌制并经硬化而成的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