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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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既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行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国内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有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合用于数字化作品。 、刊登权。国内著作权法

2、第10条第款第1项规定:“刊登权,即决定与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国内著作权法将刊登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签名权。国内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签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国内著作权法第10条第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她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她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3、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国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严禁她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存”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增进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反解密权,“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技术手段。为了避免数字化作品解密的人通过解密获得她人的作品,提供应复制者非法赚钱。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4、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当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有的条件。 (一)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 网络侵权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著作权人导致了财产上、人身上、精神上的损失。网络侵权行为一般体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刊登其作品,即上载于网页上;使用她人作品未按照规定付酬的;抄袭、抄袭她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并将其作品大量转载的:未经表演者、录音录像者许可,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转载的(即侵犯了网络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二)行为存在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严禁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背。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

5、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前因后果必然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鉴定一种人的行为与否属于侵权行为时,除了认定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事实,还应结合行为与成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最后与否承当责任,须综合其她因素考虑。 (四)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体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方式和种类 (一)方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重要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网站页面可以拟定的侵权人有:网站所有者、ICP证所有者、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所有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有者。通过查询可以获悉侵权网

6、站的域名持有者、IP地址所有者、网站服务器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等,可谓主体甚多。如今重要是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的侵权人。这里所指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侵权作品所在位置排除电子布告板、论坛、聊天室等公共平台; 其二,侵权作品存在于侵权网站服务器中。 (二)种类 1、以抄袭复制为侵权行为特性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侵犯网页著作权 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既有的法律保护-追究网络侵权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应当从广义理解,即不仅仅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涉及侵犯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如下重要从民法的理

7、论上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返还利益 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人一般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本该权利人得到的利益。由于不享有知识产权也无其她法定的获益根据,侵权人所得利益属没有法律根据的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合法财产的侵占,应当向权利人予以返还。 2、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合用条件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进行之中。排除妨害合用条件是:妨害行为必须是不合法的,须因阻碍而导致已经存在或拟定存在着某种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重要合用于侵害权利人人身权状况。但是,值得探讨的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某些特性,使得老式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在网络的世界里极容易被钻空子

8、。在网站主页上刊登“道歉声明”而不限制刊登周期,就极也许发生该声明仅仅在一天内一闪而过,然后就不再被网民注意,从而起不到消除影响作用的成果。 、补偿损失 有关网络作品使用支付报酬和侵权补偿的数额原则,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需要在此后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案件解决过程中,为避免滥用诉权获得高的补偿额,人民法院在拟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补偿数额时,还应当坚持实际损失补偿原则,在计算支付报酬数额时,也可以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老式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原则执行,固然也不排除其她计算措施。由于上述民事责任形式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

9、民事违法行为人,因而国内民法通则规定,从原则上讲上述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局限性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采用几种民事责任形式同步合用。 (二)完善立法,规范网络著作权的有关问题 、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将作品直接网络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目前都很难被保护,趋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将来有赖于科技的发展和制定出新的许可制度和稿酬计算原则。 2、加快网络著作权立法。网络著作权对网络侵权的范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在立法中应当充足考虑网络著作权原创、业务标记的统一管理和依法进行保护。 3、构建集体管理模式。将版权人与传播者各自均建立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集体组织间的许可发放,报酬寄放制度。(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晏徵)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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