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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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第四条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第五条驾驶员职责(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五)负责车辆年检。第六条车队长职责(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

2、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第七条后勤专责职责(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第三章维修与保养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

3、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第四章费用报销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二)更换的零

4、配件未上交的;(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第十六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

5、的,以本制度为准。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五、车

6、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7、后执行。为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机械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行驶安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一、司机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细心维护保养,使用所管车辆。二、要经常检查机油、水、刹车和转向系统,灯光、轮胎气压和仪表是否正常,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车辆例行保养按公里及时进行,换季保养每年进行两次,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四、成立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修车事宜。汽车维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政医疗处、财会处及车队主管组成。六、需要一般维修的车辆,由本车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核实同意后,到国管局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七、需大、中

8、、小修的车辆,须由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八、维修费用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办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九、发生事故的车辆,须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查验同意后,方能进厂修理,修理费用根据肇事司机应承担的责任,按汽车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十、需要购买汽车维护用品时,由车队报行政医疗处审批后统一购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局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局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

9、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财政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全局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局里成立车队,车队长由专职司机兼任。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驾驶员职责(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五)负责车辆年检。第六条车队长职责(一)协助办公室对全局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10、第七条办公室职责(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局里审批。第三章维修与保养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三)办公室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

11、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局长审批。(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第十一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第十二条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

12、(特殊情况除外)。第四章费用报销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三)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办公室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第十六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第十八条局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局班子成员,副处级干部用车实行挂靠,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第十九条驾驶员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每车全年400元;洗车费按150元每车每月包干;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3000元/年车发放;卫生、保洁用品、饮用水由办公室统一配置。兼职驾驶员参照执行。第二十条车队队长比照副科级享受经济待遇(补助100元/月)。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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