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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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信贷)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第一篇 信贷基础知识(一)信贷基础知识(一)贷款基本知识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应当遵循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的原则。2、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为主;(二)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安全度相对较小;(三)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社员贷款优先;(四)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五)信贷服务比较灵活。3、按期限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 款。(一

2、)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 款。4、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贷款通则 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 1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 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 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

3、款人 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三)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的方式发放的贷款。5、按银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 第七条规定的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一)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 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 利息。二)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 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 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 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特定贷款:指经国家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

4、的损失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6、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 贷款通则第三十四将不良贷 款的分类标准规定为:(一)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扣到期)不 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 到期) 2 年(含 2 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 到期或逾期未到 2 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办公室 文件“ 关于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 19

5、96225 号)第四条贷款种类的认定条 件规定: 贷款呆账系指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 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 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 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 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 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4)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

6、 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 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 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 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6)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 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7、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 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 合同中载明;(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10 年,超过 10 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 6

7、个月。贴现期限为 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8、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 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 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 行。(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 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 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 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9、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定?贷款利息如何计收?贷款通则规定:(一)贷款

8、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 明;(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 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 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 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 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 贴息的贷款, 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 并根据 贷款通则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 或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

9、务院 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10、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 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就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 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抵于国家

10、规定的投资的项目 的资本金比例。(二)农户申请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1、信誉较好;2、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3、还款来源较强;4、有相应担保措施。11、借款人权利、义务和限制有哪些?(一)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 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 情况;(5)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二)借款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 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

11、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 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的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 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 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

12、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 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 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1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后,应在多少时间 内给予书面答复?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贷款在收到贷款申请 后,应当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另有 规定除外。13、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 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 准文件的;(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合作、分立、 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 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

14、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 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 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14、不良贷款的监测和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 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一)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 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 季填报不良贷

15、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报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二)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 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 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 关指标。(三)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 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 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家批准, 贷款不得豁免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15、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一)实行主任负责制;(二)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三)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四)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五)建立和建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六)建立离岗审计制。16、借款人出现哪些情况,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 施?(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 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 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 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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