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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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贷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加 强风险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当贷款业务发生损失 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公司行为。第二章 风险责任人第三条 风险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对贷款项目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业务人员及所 在部门负责人;(二)对贷款项目承担审查责任的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 责人;(三)对贷款项目决策承担审批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公司分 管领导。第四条 公司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在用印、利息、本金收取 等业务环节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经济利益、名誉受损,也 应当按照本制度

2、追究责任。第三章风险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 业务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一)提供的项目资料严重失真,导致整个项目决策错误而 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报表、对外 签定的合同等虚假,资产不存在或权属凭证系伪造,股东结构不 真实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提示也未采取补 救措施;(二)调查中对借款人的总体情况了解缺乏完整性,有重大 遗漏,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有重 大涉诉活动;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有数额巨 大的对外或有负债,如对外抵押贷款,足以影响公司贷款安全; 环保、消防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被行政处罚停止该项 经营,致使借款

3、人经营产生重大困难;(三)对抵押物的价值严重高估,与实际价值相比有重大偏 离,致使在贷后追偿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对能够办理抵押 登记的抵押物,由于工作的过失,使抵押登记无效或者存在严重 瑕疵,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四)在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法律文件时,借款人、股东等签名不真实,印章虚假的;(五)在贷后管理中,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严重疏 于管理,或发现风险不报告,甚至伙同借款人一起隐瞒,导致贷 款损失。第六条 风控专管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一)贷款项目审查中,未能发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项,如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或行业,导致贷款损失;(二)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抵

4、质人等签订的合同、协议、 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中出现重大失误和遗漏,导致合同无效或 重大瑕疵;(三)在放款后属于风险控制部实施的贷后监管中,严重疏 于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最终导致贷款损失; 第七条 其他人员(一)财务人员在收取利息及本金等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 规,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二)行政人员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公司用章规定,直接 或间接导致公司经济、名誉损失的。第八条 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未按照公司规定,不按程序、越权审批,应承担 责任。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非因相关人员的主观过错,即使发 生贷款损失,可以免责: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无法预

5、见的重 大变化;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第四章 处 罚第十条 特别规定:本制度界定的各类风险追究责任人员, 在业务工作中发生道德风险,索取和收受借款人的礼金和财物 (包括不限于如旅游费用、在借款人处报销各种费用、接受贵重 的礼物),损害公司利益,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经发现,立即 除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对上述风险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纳入 公司统一的对员工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包括:经济处罚: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行政处罚:取消项目主办人资格、降职、降级、待岗、限期 辞职、解聘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对

6、于发生贷款损失的项目,由公司办公会根据损 失原因等情况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照主办业 务人员经济处罚(包括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的 20%承担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原则按照风控 专管员经济处罚(包括扣发风险责任奖励金、绩效工资、奖金等) 的 20%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按照业务人员、风 控专管员经济处罚的 10%承担责任。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风险控制部会同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提出初步的风险责任追究方案;(二)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 见,报公司办公会审议;(三)公司办公会对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形成决议;(四)责任人可申请公司办公会复议一次;(五)公司办公会复议;(六)实施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 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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