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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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 则。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 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

2、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 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1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 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 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

3、分 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 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 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 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 协调研究解决。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

4、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 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 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 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 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 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3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 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 查工

5、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 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 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 部门跟踪督促整改。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 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 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 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 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 改期间

6、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第二十二条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 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 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 彻底消除。第二十三条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 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 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

7、当按 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 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第三十条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 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 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 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8、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 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督查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 况;(四)3 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 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 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 还应包括安全技术

9、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 容。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 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 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 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 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 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

10、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第三十九条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 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 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 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 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 的;(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 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 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十六条按照本规定

11、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举报:(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 职责的。第四十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 等方式举报。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 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 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第五十条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

12、后,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 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

13、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 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 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

14、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 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 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 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 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 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 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

15、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 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 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 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 方面组织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 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 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

16、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 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 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 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 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协调 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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