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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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农村法律援助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认清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加以完善和改进,保证农村法律援助的有效运行。本文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问题作了阐述和分析,进而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农村 法律援助 问题 对策一、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维护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是

2、至关重要的,而农村法律援助正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一、援助范围有限,难以发挥制度设置的最大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但现实情况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受到了以下 方面的制约:(一)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这就注定了法律援助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让法律援助与经济发展一样出现了区域差异。普遍意义上讲,

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好的地区,法律援助范围相对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的地区,援助范围相对较小,但从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上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差的地区正是需求较大的地方,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二)法律援助“门槛”偏高。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

4、,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三)条例对受援条件规定过于苛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这里对法律援助对象和适用情况作了双重限制,导致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受制约。1(四)法律援助形式单一不能适应当今情况。目前,就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形式,不能适应农村的纠纷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案件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违背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农民的各类纠纷有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农村家庭及邻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

5、刑事案件正逐年上升,农民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安置、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等。这些纠纷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故而有必要针对农村设定一些特殊法律援助形式,扩大援助范围。二、群众基础薄弱,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农民才会积极申请、争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也有赖于此才能发展起来。目前,广大农民还不很了解法律援助,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大多不知道求助或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往往缺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或凭本能、感情用事采取同态复仇的非正常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结

6、果是使自己身陷不法境地,或采用传统农民运动的形式,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一次农村法律调查中发现,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找村干部调解”位居榜首,次之是打官司,第三是“找派出所”,另外就是寻求乡(镇)政府的居中裁决,现实中还存在利用宗族力量解决的事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绝大多数农民选择打官司是以“其它方式解决不了”为前提的。2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性的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三、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工作机制不配套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见,我国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来说,

7、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可是,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免交代理费,还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权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案件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批准,而对于民 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 没有同意其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由于法律服务费的免交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成为空。四、人员

8、数量不足 质量欠缺 影响法律援助水平从事法律援助事业人员,必须有着相应的法律知识,有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较少,而农村则几乎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为数不多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都集中在城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据权威材料证实,从 2000 年开始全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转直下,从业人员大幅减少。据统计,全国真正在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超过3万人,实际从业的法律工作者与农村人口的比例还不足0.003 。3目前,基层发展了“调解”这种重要的法律援助形式。调解组织在全国农村得以迅速全面发展,各地村民委员会基本上都建立了

9、调解组织。可是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常常是村干部兼任,其法律素养不高,他们在解决律纠纷时,难以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当事人信服的不多。而且村干部调解员往往来自本乡本土,与案件沾亲带故,常有着利害关系,其调解的公正性令人难以信服,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的进程。 五、经费来源有限,法律援助步履艰难 任何工作的开展、任何制度的实现都必须依靠经费的支持。法律援助制度顺利实现的必要的条件之一是有充足的援助经费作保证,没有可靠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将难以前行,法律援助制度设置也将成一纸空文。为了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

10、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些规定虽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都是倡导性的、政策性的规定,如果不实行这些规定也不会有任何主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现实情况是,法律援助经费从传统的较少到增加不多,总归还是紧缺状况。 农村法律援助意义的重大,它关系到扶助贫弱,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之社会公益事业的平衡发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11、的实现,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里面提到了“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清法律援助现状的情况下提出具体有效的对策,努力完善和推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分析 一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援助工作才能够最终由思想殿堂落实到现实社会生活,才能实现其宗旨。对于农民法律援助,应该建立健全一个行政与司法审批相衔接的、行政系统内上下结合的职责明确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并全面配置与之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4(一) 统一法律援助行政与司法审批条件。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

12、,刑事辩护案件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批准,而对于民 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很小。这是一对矛盾。为打破这对矛盾,就必须统一法律援助行政与司法审批条件,争取行政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都能被法院立案审理,公正解决。(二) 建立行政系统内上下结合的职责明确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为更有效的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三级农村法律援助网络,即以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中心,以村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主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为农民开辟一条顺畅、高效的、有益的法律援助渠道。 二 、本着实际、经济、效益的原则改造现行机构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 负

13、责农村法律援助的具体部门的建设应该本着实际、经济、效益的原则,农村法律援助的部门应该是属于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而行政机构改革要坚持精减的原则,不应该增设一个新的部来承担法律援助的职责(实际上也不需要),可以将此任务归并到一个现有的行政机构中。综观现行行政 机构设置状况,在现行行政机构中,最适合完成这项任务的 是各乡镇司法所,理由有三: (一)司法所的性质与法律援助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中的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 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最低端,他们最接近农民、最能了解农民的维权需求和特点。(二)司法所覆

14、盖面广,可基本覆盖各个农村乡镇。在基层,大部分的乡镇都设立了司法所,没有设立司法所的,也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 (三)司法所负责农村法律援助职责,最符合精简效益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形式,或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在乡镇 司法所之内,或采取“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的形式。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同时,应完善司法所的建设,增加一 些经费预算,还要提高司法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 夯实农村法律援助公民基础 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的基

15、础,夯实基础才有利于整个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农村法律援助公民基层应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提高农民的法律援助观念,提高法律援助的自觉性。法律援助工作是被动地实施的,必须先有农民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因此,必须激发农民运用法律援助法律武器的积极性。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比如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 网络等媒体,结合农民赶场时间,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方式方法,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以实际效果感染农民。农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

16、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无论是负责农村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抑或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有着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对受援人认真负责、以诚相待,认真做好承办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多方举措,形成农村法律援助的浓厚氛围。要简化审批程序,使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更方便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主动深入村头地间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作为农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源头与突破口。有关组织如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妇联、残联、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互相协调与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 四、多方筹资夯实农村法律援助经济基础 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为中心,慈善捐款与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筹措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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