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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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沪人社仲 (2014)380 号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的规定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 7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法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 6月 1

2、9日上海法院几年前就已经不受理劳动者因未交社保提起的劳动纠纷诉讼请求,自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上海劳动仲裁系统也开始不受理类似案件请求。那么仲裁和法院系统为什么都不愿意审理社保缴费争议呢?社会保险纠纷的争议解决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 世纪 50 年代初,经过多年发展,目前主要主要涵盖 :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类型,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补偿性和差别性。应该说,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为:1 、社保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工资、工龄、保险费、特殊贡献因素、经济社会政策等因素 ;2 、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

3、;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执行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4 、规范和调整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社保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主要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那么,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到底应该受理哪些社保纠纷呢 ?目前实践中,一致做法是,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属于仲裁机关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实践中,具体情形有 :1 、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 、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待遇损失赔偿责任。至于未及时、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因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目前不应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两方面限制 : 一是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随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深入,养老保险基本都可以补缴,此类待遇损失纠纷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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