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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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篇一:出租合同协议】 出 租 协 议 甲方: 出租方证件号: 乙方: 承租方证件号: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出租协议书。 一、被租房屋为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从 年月 日至 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前10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那么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为全年 元,水费为每天元,乙方必须于签合同之时交清全年房租和水费。电费为1.2元/度,乙方须每月预付电费,合同到期后退还乙方多余电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 五、在合同履行期间,乙

2、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的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撤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七、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撤除房屋,乙方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要按时缴纳电费,超期者给予1-2倍的处分,并停止供电。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那么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九、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或市里拆迁,

3、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店面出租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篇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2009)常民三终字第114号代佰文与吴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7-01 00:00:00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民三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佰文,男,1965年12月23日出

4、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明,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童志军,男,桃源县飞龙法律效劳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代佰文因与被上诉人吴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09桃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桃源县美术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由于濒临倒闭,该厂以债务人的身份申请法院破产。本院于2008年7月7日宣告其破产。在处理破产财产期间,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陬市镇政府在

5、印刷厂大门旁张贴了资产处置公告,在公告张贴期间只有吴万明与案外人伍城忠两人报名,要求购置该资产。吴万明于2008年3月与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签订?桃源县美术印刷厂资产处置合同?,印刷厂破产清算组将该厂土地及附属财产整体变卖给吴万明所有;吴万明与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签订购置资产协议时,约定由其本人负责清退该厂的所有租赁户。此前,代佰文于2000年10月26日与印刷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承租期为十四个月,年租金为2160元。租赁期满后,在未续签承租合同的情况下,代佰文继续承租该门面,并交纳租金。吴万明于2008年3月整体购置该厂所有资产后,吴万明、清算组曾于2008年4月告知代佰文,印刷厂的所有财产

6、已由吴万明整体购置,要求代佰文搬离其租赁的房屋,但代佰文没有主动搬离,也未继续交纳房租。吴万明于2008年11月5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利证书。故吴万明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代佰文虽于2000年10月与印刷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继续租赁其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佰文与印刷厂的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吴万明于2008年3月与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签订?桃源县美术印刷厂资产处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处置破产财产的程序和签订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吴万明在合法取得该厂所有房屋的产权后,根据其与破产清算组所

7、签订购置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吴万明享有要求与代佰文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权利,吴万明已提前通知代佰文要求其搬离后,代佰文既未主动搬离,亦未交纳房屋租金,具有明显过错。现吴万明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租赁协议,缴纳拖欠房屋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双方虽同为印刷厂的房屋租赁户,在该房屋变卖时依法享有优先购置权,但印刷厂破产清算组要求购置者对其资产整体购置,而代佰文只要求单独购置其租赁房屋,与破产清算组的资产处置方案不符;且现有证据说明,代佰文未报名参加破产资产的竞买,因此,其优先购置权已丧失。但代佰文作为长期租赁户,租赁期间从事商业活动,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其商业习惯,吴万明仍应给予代佰文合理的时间另

8、寻门面;但代佰文要求继续租赁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代佰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现租赁的房屋;被告代佰文支付原告方所拖欠的2008年度房屋租金17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宣判后,代佰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吴万明的起诉。其理由为:印刷厂曾口头承诺,只要出卖此门面,优先代佰文购置,而印刷厂清算组出售资产时未通知代佰文,其享有对租赁门面的优先购置权。 吴万明辩称:莫宏明与印刷厂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其与印刷厂的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印刷厂清算组出售资产时以张贴公告方式明确予以了告之,且是整体出售;莫宏明在报名竞买截止日前未报名购置,其丧失

9、了优先购置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代佰文、吴万明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陬市镇政府于2008年2月17日张贴了桃源县美术印刷厂资产处置公告,公告中有现有房地产一次性处置净值385万元、买受人的条件、报名时间为2008年2月18日至2月24日等内容。 本院认为,代佰文于2000年与原印刷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仍继续租赁其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规定,代佰文与原印刷厂的房屋租赁视为

10、不定期租赁合同。2008年2月17日陬市镇政府张贴了对印刷厂资产处置的公告,告知对印刷厂的资产整体变卖,但代佰文只要求单独购置其租赁房屋,且没有在报名竞买截止日前报名购置,代佰文丧失了优先购置权。后吴万明合法取得了印刷厂整体房屋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代佰文与原印刷厂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吴万明曾于2008年4月告知代佰文,印刷厂的所有财产已由吴万明整体购置,要求代佰文搬离其租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11、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代佰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祁圣友 审 判 员 严钦华 审 判 员 王 宇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洪克芬【篇三: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开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

12、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欢送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

13、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 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平安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

14、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符合逻辑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判决。比方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开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开展规律的原那么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那么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

15、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认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认。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表达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那么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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