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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目录1 引言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名词定义 1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2 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2.1 基本要求 22.2 持卡人服务 22.3 交易要求 32.4 风险控制 33 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3.1 基本要求 33.2 业务加入与退出 43.3 终端管理 53.4 服务点管理 63.5 交易要求 103.6 风险控制 114 交易处理 124.1 助农取款交易 124.2 余额查询交易 135 资金清算 145.1 清算原则 145.2 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5.3 清算数据 145.4 资金划拨 156 收益分配标准 156.
2、1 助农取款交易 156.2 余额查询交易 157 差错及争议处理 157.1 差错处理流程 167.2 交易凭证 167.3 差错处理费用 168 附则 16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1 引言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 明 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 银 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 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 不得 向信用卡(包括贷记 卡和准贷记卡)、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1
3、.3 名词定义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 (镇)、 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 向借记卡持卡人 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 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 助农 取款业务中, 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 进行相关资金 清算和差错处理 , 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 联网络,布放银联卡受理终端, 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的成员机构。 助农取款业务中, 收单机构负责服务点发展、管理和服务, 发送和处理交易信息, 进行资金清算和 差错处理等。 中国银联是助农取款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机构, 为
4、 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提供业务、 技术服务, 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助农取 款业务秩序。2 发卡机构业务管理2.1 基本要求 发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机构规定,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及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 确保业务系统 符合中国银联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因 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交易损失,发卡机构承担相应损失责任。2.2 持卡人服务2.2.1 业务公告 发卡机构应就助农取款业务适用的权利义 务、交易流程、验证要素、费用标准、 收费方式、交易限制、 异常处理与投诉等基 本业务运作信息和要求向持卡人进行公告。2.2.2 查询与投诉
5、发卡机构应就助农取款业务向持卡人提供 信息查询服务。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投诉受理服务,制定投 诉受理流程,告知持卡人投诉受理时限,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2.3 交易要求2.3.1 交易支持 境内银联借记卡发卡机构均应支持助农取款 业务,开通相关交易。2.3.2 交易识别与应答 发卡机构应根据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 术规范中定义的交易类型信息准确判断并识别助农取款交易。 发卡机构应检查交易卡 片性质,仅限借记卡开通助农取款交易。发卡机构验证交易卡片信息和交易密码。 验证通过的, 返回 成 功承兑应答。发卡机构验证或检查失败的,返回失败应答。2.4 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做好助
6、农取款交易额度限制, 单卡单日累 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 元(人民币,下同)。 发卡机构对当日内同一卡 号连续密码验证错误的账户, 可锁定卡片取款、消费交易等功能。 连续密码验证错误的次数及解除 锁定的方式由发卡机构自行确定。3 收单机构业务管理3.1 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前,应获得监管机构业务许可。 收单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及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 落实对终端、 服务点以及联机交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确保业务系统符合 中 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收单 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7、,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文信息。 因 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交易损失,收单机构承担相应损失责任。3.2 业务加入与退出3.2.1 业务加入 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前, 应向中国银 联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监管机构批准开展助农取款业务的许可文件、 业务 处理方案、 业务开办地区、 开办计划、 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中国银 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中国银联应在收到收单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资料审查, 根据收单机构风险评级等相关要求提出业务开 办书面意见。3.2.2 业务退出3.2.2.1 强制退出 发生
8、下列情况之一, 中国银联有权终止收 单机构助农取款业务。A. 已被监管机构停止或取消开展助农取款业务许可的。B. 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的。C. 违反本规则条款, 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重大财产或声誉损 失的。D. 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损失,且未按相关 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损失的。E. 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的。3.2.2.2 自愿退出自愿退出的收单机构应提前 180 日通知中国银联。3.2.2.3 退出要求 收单机构退出业务后仍有义务对退出之前 发生的清算、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内的业务及其风险损失承担责任。3.3 终端管理3.3.1
9、 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负责助农取款交易终端的布放申 请审核、设备安装、入网登记、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受理助农取款业务的终端 应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中国银联受理终端安全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终端机具应经中国银联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获得中 国银联认证。B. 具备磁条卡信息读取能力,有条件的应支持IC卡信息的 读取。C. 终端设备应采用加密键盘采集密码。#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D. 能够接受16至19位卡号及6位个人密码。E具备纸质凭证打印能力。3.3.2 终端入网收单机构可布放 POS机、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用 于开展助农取款业务。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
10、经监管机 构批准, 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 SIM 卡(用户身份识别卡) 漫游 功 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3.3.3 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布放的终端信息应在联网通用商 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收单机构应谨慎布放开通助农取款交 易的终端,加强终端日 常使用监测和管理,确保终端不用于非指定用途或非法用途。收单机构应确保终端发起助农取款交易时准确填写终端编 码、商户类别码等相关交易信息。3.4 服务点管理3.4.1 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 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收单机构应确保服务点具备固定场所、 运营稳定、经营规范、 信誉良好、 热心为农户
11、服务等基本条件, 能遵守和落实受理助农 取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中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 总局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银 发 2009142 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的意见 (银办发 2009 149 号)等。3.4.2 服务点发展3.4.2.1 服务点类型包括:A. 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 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B. 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C.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12、D.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展的服务点类型。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按 照监管机构要求根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规模、 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 但不 得超过 3 个。对于规模较小、 人口稀少的行政村, 可与相邻的 行 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3.4.2.2 服务点申请材料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 照、负责人身份证件、 税务登记证, 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 可以土地使用证、 户口簿或#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替代。3.4.2.3 服务点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业务受理 协议,明确各自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受理协议中应就现金来源、 差错处理、
13、客户纠纷 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约定。受理协议中应明确助农取款业务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 过系统自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 禁止服务点向持卡人 收取 任何额外费用。3.4.2.4 服务点注册登记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业务开通前, 在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 公共服务系统完成对服务点信息注册登记。3.4.3 服务点管理3.4.3.1 编码要求 服务点正式开通业务前, 收单机构应参照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特约商户编码规则对服务点进行编码, 确保服务点编码唯 一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持不变, 禁止多个服务点使用同一服务 点编码。收单机构对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商户类别码(MCC应统一设置为 6051。服务点同时支持
14、消费业务的,消费业务商户类别码 (MCC设置同普通 POS消费业务。3.4.3.2 标识牌管理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醒目处悬挂统一的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识牌。3.4.3.3 业务培训 收单机构要对服务点进行业务和技能培 训,包括机具设备使用方法、 安全用卡常识、 风险防范知识等, 通过服务点进行假币 识别宣传,防范假钞风险。3.4.3.4 信息变更 服务点申请资料中登记的信息如名称、 清 算账户、营业地址等发生变更的,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办理相应变更 手 续。变更完成后, 收单机构应及时在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 公共 服务系统做相应修改。3.4.3.5 业务监督A.基本要求收
15、单机构要加强对服务点和受理终端的管理, 有关非现场监 控、现场巡检、 受理终端管理以及商户违规处理等比照监管 机构 相关规定执行。B. 巡检要求 收单机构应每季对服务点至少巡检一次。 巡检内 容包括:交易类型使用正确、 业务运作合规、 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助农取款 登 记薄按规定登记相关内容、标识牌按规定悬挂等。C. 违规处置 收单机构对巡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 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 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 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与其解除协议, 收回终端设备和标识牌。3.5 交易要求3.5.1 交易支持 收单机构开通助农取款业务, 应支持助农取 款交易和余额查询交易。3.5.2 交易发起 收单机构应确保助农取款交易具有真实的 助农取款业务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