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病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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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休病假的具体规定你知道职工休病假的具体规定吗?263时间: 2010-06-25 09:45:00 劳动法对职工休病假其实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 原劳动部从 1995年 1月 1日起,另外制定了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所以,我们也应依据企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享受规定的医疗期的 长度与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 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 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 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 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 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此外,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 休的第一

3、天开始,累计计算。比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 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 工的医疗期应在 3月 5日至 9月 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 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简单的职工休病假纠纷案例,以 加深对职工休病假的了解。某公司的员工甲 2009 年 11 月因 为身体不适,请了 3 个月的病假期。在此期间,公司按照医 疗期的待遇(他有 3 个月的医疗期)发放工资。 员工请病 假,公司理应准假,而且也要给予不低于80%的病假工资。今年 3 月 21 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到期,公司提前一 个月通知他不再与其续约(他不具备签

4、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条件)。没过几天,该员工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要求 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当然不会同意,没想到,他居 然以医疗期内不得辞退员工为由,将公司告到了仲裁。案例中,甲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确定有 3 个月的医疗期,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 天数,往后推 6 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 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 2009 年 11 月到 2010 年 5 月。 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 3 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 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 “ 归零 ” ,下一周期仍然要从甲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 果在

5、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 3 个月(不论是否同一病因,是否 一次、多次或是跨年度请病假,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 , 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 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才可以。案例中,甲从 2009 年 11 月请了 3个月病假,从其休满 3 个月病假之日起( 2010 年 2 月),医疗期满。在 2010 年 5 月前,其再无享受医疗期的权利。故 2010年 3月 21日,劳 动合同期满,因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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