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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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 10月 26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 卫条例(国令第 421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治 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 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 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

2、,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 守本规定,且须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学校全权管理的教学、科 研、医疗、生活等区域,教职工家属区除外。第二章治安管理责任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管理 工作,各院级党组织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治安管 理工作。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 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 指导校内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

3、 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治 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其他 领导承担分管工作的治安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 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第九条 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保卫 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用工单位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治安管理制度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规章制度:(一)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及部位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二)师生员工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教育制度;(三)重点实验室、保密室、博物馆、档案馆等重点要害部 位的安全

4、管理制度;(四)现金、票据、公章等管理使用制度;(五)师生员工生活、学习、运动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 制度;(六)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存储、运送、销毁等制度;(七)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八)门卫、更夫值班巡查制度;(九)发生治安、刑事案事件报告制度;(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第四章 治安秩序管理第十一条 校园出入秩序治安管理(一)危化品运输车、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 等特种车辆经保卫部门允许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 园。(二)未经允许,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 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电瓶车

5、等禁止进入校园。(三)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四)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六)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保卫部门的 管理和查验,保卫人员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医疗、教 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 学校正常管理。(二)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裸露身体 等各种不文明行为。(三)严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

6、 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五)严禁伪造、倒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和人才 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入场凭证。(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安装、 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施。(七)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八)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单刃、 双刃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九)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捡拾、收购废品等活动。(十)学校各类团体须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建,遵守法 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 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第

7、十三条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一)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 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二)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三)禁止进入校园乞讨或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 表演。(四)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及 饲养(教学、科研除外)、牧放动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放风筝、操控无人机和各类飞 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六)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体育 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场所。(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八)严禁损毁、移动因施工、建筑等设置的各类覆盖物、 防

8、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九)严禁各单位存放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过夜现金。第十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一)校园内举办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100 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 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 则,举办(承办)单位需向学校保卫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三)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 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的活动。(四)保卫部门要在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审

9、批前,对开展活 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 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五)校园大型活动一经批准,举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 变更活动地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批。(六)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 ,如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 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 况时,保卫部门有权立即停止活动。第十五条 校园危险物品治安管理(一)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毒麻药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口品。(二)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实验等所使用危险物

10、品的采 购、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废弃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 公安机关规定执行。(三)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须按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 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需存放在专业库房,按要求设置安 全设施并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制度。(四)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 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五)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管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学 生实验操作时,必须有老师现场监督和指导。(六)严禁私自存放、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 物品。使用后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业器 皿,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第十六条 校园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一)

11、未经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学校许可,任何组织 和个人严禁在校园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二)在校园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具备与其经 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治安安全的营业场所。应有健全 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三)学校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 场所及上网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 传播违反法律规定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者不得故意制作 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功能等违法活动。(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接纳未成 年人进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

12、24 时、实名登记等各项安全管 理规定。(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期间封 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 术措施,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职责。第十七条 校园经商秩序治安管理(一)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场所须符合行业经营标准,并具 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和审批许可。未经学校允许,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只能 由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营,不得出租、转包给他人。(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 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 防规定。

13、(四)商业经营项目须在学校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 ,还应符 合大学文化氛围和师生员工的正常需求,经营商品须是正规厂家 生产、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检验标准。(五)商业经营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经营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未经学校 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 传品,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六)禁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七)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 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 和设置临时展位。(八)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

14、、娱乐场所和设施经商或变 相经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舍、场 地、设施。(九)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应 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问题。发现有违 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十)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第十八条 校园外来人员治安管理(一)短期来学校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接收或使用单 位须在其入校前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审查合格后方可 录用。(二)各单位不得招

15、收、聘用下列人员:1.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2. 来历、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3. 曾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4. 有精神病史及其他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三)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时,须将安全责任纳入 合同内容,报保卫部门备案。(四)接收或使用单位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接 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培训和管理责任。(五)外来人员确需在校内暂住的,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且居 住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出租、出借居 住场所或变更用途。(六)校内各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等短期学习培训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培训学习和居住。(七)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各楼宇内。(八)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教学、科研和 办公秩序。(九)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 活动。第十九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治安管理(一)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大学文化需 求。(二)校园广告、宣传条幅、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 量的管理原则。在确保学校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对各单位张贴广 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需求,给予适当的安排,允 许各单位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其中广告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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