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婚姻法考试答案小抄(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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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复习题小抄1夫妻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 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 度。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 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5、包办婚姻:是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 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 姻 关 系 的 行

2、 为。6、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 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姐 妹间没有血缘关系。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7、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 长辈亲属。8、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 件的婚姻。8.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 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 抚养的一种形式。9. 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 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10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 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1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 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

3、得强制或干 涉。12. 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 成 婚 条 件 的 婚 姻 。13.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 系的行为。14. 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 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 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15. 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 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16.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 结合。17.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18.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

4、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19.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 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20.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 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 的。21.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 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 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 排出。22. 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 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 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 特别是农民

5、的四条极大的绳索。23.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 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4.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 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 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25.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 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 害的违法行为。26.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 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27. 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 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

6、宗的妇女。28.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 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 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29. 拟制血亲:又称为准亲属。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 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 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30.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 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 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 属。31. 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 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 旁系血亲。32. 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 系的亲疏远近。服制

7、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 度。33. 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 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 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34.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 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 未婚夫妻。35.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 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 下不许结婚。36.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 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 的姻亲。37.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 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8、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 系的男女结合。38.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 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 系有着本质的区别。39.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 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 的人格为夫所吸收。40.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 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 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 平等。41.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 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42.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

9、孙子女对祖 父母、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姊的供养,即在物质上 和经济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43. 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 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44.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 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 认领。45. 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 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 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 姻亲的范围。46. 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

10、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 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 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47. 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 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 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48. 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 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 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49. 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 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 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 须离异。50. 婚姻终止

11、: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 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 人离婚。51. 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 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 关系。52. 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 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39.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 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 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 偿责任。40. 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 治、经济

12、、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41. 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 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 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 配。42. 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 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 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 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 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43. 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 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 姻关系的离婚方式。4

13、4. 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是 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 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46. 家庭职能:亦称婚姻家庭的职能,是指以婚姻为 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 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 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与社会生活。47. 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 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55.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 统。56.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57. 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 使收养人和被

14、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 法律行为。58. 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 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配偶59. 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 法律 规范 的 总和 。60.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 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61. 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 一 种 社 会 关 系62.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 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63. 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

15、有效的形式,也就 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65. 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 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 力 的 违 法 结 合。53. 可撤消婚姻: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 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申请撤消的违法结合。54.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 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56.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 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57.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 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58.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59. 涉外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夕卜籍华 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婚烟。60.涉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夕卜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或者 复 婚 的 法 律 行 为 61.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 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 为。62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 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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