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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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甲方:XX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XX) 14号)、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 10月20 S XX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 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

2、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 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 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 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 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 公布。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 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 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 实

3、。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 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 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 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叮靠性,提出科学 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 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 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 的检查。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 认真核验

4、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 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扌II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 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 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 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 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 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 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 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

5、、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 I大I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 用量。第九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第十条乙方如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 住养老人)开设家庭病床,提供打针、补液等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一条乙方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 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对本市二、 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 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

6、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对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 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超出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药品冃录的自费药品。第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临床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杜绝伪劣医疗 器械在临床使用。第十四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 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 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 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甲方可根据XX市城镇职丁基本医疗保险办法X20XX

7、 年10月20 0 XX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 行暂缓支付。第十七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 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 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 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 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 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 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

8、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 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 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 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 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Z内接受乙方的陈 诉和中辩。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 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 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一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杳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 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第二十

9、二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 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 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 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2. 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3 .将木市基木医疗保险范围Z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 甲方除按第二十二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 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 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0、: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2 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3.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 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4. 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 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5. 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 用的:6. 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杲或重大影响的;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 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

11、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岀处理决定Z口起三个月至一 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 金损失的;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3. 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 金的;4. 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 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 应按照XX市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 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

12、 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第二十六条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 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 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 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 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 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 三年。第二十八条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 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第二十九条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 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第三十条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 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XX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 月日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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