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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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根据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 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 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 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 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

2、网、全部自用和自发 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 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 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 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 理工作,负责规模内项目备案、规模管理、项目信息汇总、 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 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外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报送等 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 库集中支付有

3、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 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价。第六条 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 电量统计、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 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 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 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第三章规模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 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指

4、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 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将 省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区。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建 成投产时间先后顺序制定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项目计 划,并对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 据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对计划进行微调,同时根据我市项 目建设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模调整建 议。第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建成投产的居民家 庭光伏发电项目,自动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享受相关支 持政策。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 项目备案。需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居民家

5、庭光 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 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并 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不需要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区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 案。第一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 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 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 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 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 接入。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 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

6、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 经济评估等;(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项目总投资 20%以上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五)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 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六)供电部门同意并网意向文件;(七)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 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 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 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

7、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 防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 影响其原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 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 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 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 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 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 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 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

8、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 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 收。第五章 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第十八条 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 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 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执行。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 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第二十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汇总辖区内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 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

9、革委。第二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 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 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第二十二条 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 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 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三条 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 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 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 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 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第

10、七章其他第二十五条 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 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 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下达1次资金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 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 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现有建筑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 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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