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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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pd chdn)重整可行性报告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可宣布破产也可破产后 重整,目的就是为了协助债务(zhdiw口 )人早日还清债务,不打乱 社会的经济秩序,那么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是什么呢?下面由找 律师我给大家介绍一篇范本。破产(p6 chan)重整可行性报告深圳中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zhid口)的调研报告我国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至今已有1600余 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都以 其法人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都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那么 优胜劣汰。因此,上市公司也有可能因经营上的失败而陷入 危机逆境,并有可能被否认法律拟制人格而退

2、出市场。现代破产 法理念中重整概念的提出无疑为处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找到了一 种适宜的制度支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截 至2022年1月1日,我国已有23家上市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的 规定进展重整。深圳中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分析总结上述23家上 市公司重整案件审判实践经历的根底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 整程序中的重律问题进展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制度的假设jiashO)干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现状分析截至2022年1月1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展过重 整或者正在进展重整的上市公司共有23家。23家进入重

3、整程序 的上市公司中,共有20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获得人民法院批 准,终结重整程序,其中,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已经执行 完毕。1、关于立案受理状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采纳主导模 式,即地方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 阶段仅进展形式审查。2、关于管理人指定状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的管理人由清 算组担当。清算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律师、财务参谋等其他 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总协调人主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当地 国资委负责人,或地方副职领导担当。3、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只有4家公司采纳债务 人管理财

4、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其余19家均采纳管理人管 理模式,但管理人并不详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而 是托付公司原管理层负责。4、关于重整打算草案的制定状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17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由 管理人提出,2家上市公司由债务人提出,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 打算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共同提出。5、关于股权调整状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有14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 对股东权益进展调整,且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 案。6、关于资产重组状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只有3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资 产重组,其余17家均在申请或拟申请中。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从

5、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状况看,实践中层出不 穷的法律问题给立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 的规定仍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1、关于重整申请的审查受理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主要依靠行政主导,但重整程 序作为司法程序,应由人民法院主导。目前,关于法院司法审查 的内容与程序缺乏明文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2、关于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由主导的清算组担当管理人并限制重整程序,有助于提高上 市公司重整的效率,但不符合现代司法公开、公允、公正的理 念。同时,由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困难,专业性较 强,与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重 整案件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6、亟须特地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3、关于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问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 为根本原那么,在特别状况下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但是,法院在何种状况下可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 业事务尚无明文规定,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4、关于重整打算草案的制作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打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但关于其 制定原那么、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以及重整打算的批准和执行等 问题,均有待立法作出更加系统而明确的规定。5、关于出资益调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打算可以对出资益进展调整,但并 未明确规定出资益调整的依据、原那么、方式、比例等,这些均 有待立

7、法进一步予以明确。6、关于重整打算的执行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打算的执行人是债务人,但其他利 害关系人如管理人、出资人、债权人或者重组方,能否参加执行 重整打算。此外,重整打算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进展调整或变更。这些问题都须要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7、关于资产重组问题。重组方的选择及资产重组问题对上市公司重整胜利具有重要 意义,但如何从法律和财务方面对潜在重组方进展调查,没有任 何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的后续资产重组面临诸多法律障 碍。照实践中,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往往由于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而无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进展重大资产重组。这些都亟待 立法的改良。三、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

8、和建议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法人,程序 设计上未表达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特性,因此在实践中遇到诸 多法律难题,紧要影响重整程序的有效运作。为妥当解决上市公 司重整进程中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确保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公 开、公允和公正,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上市公 司破产重整制度进展改良和完善。1、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立案审查由于上市公司一旦不能重整胜利那么干脆面临破产清算,从 而引发紧要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必 需进展全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当 事人听证,驾驭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 组织召开局部利害关系

9、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 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看法和建 议;最终,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视部门以 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 持与协作。2、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以下程序:1当地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 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展实质审查后致函当 地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 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

10、民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 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状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依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确定是 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的批复后函告当地,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3、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关于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因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主体众 多,关系困难,利益重大,地方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对管理 人的选任施加影响。从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状况看, 虽然形式上均由法院以法律文书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但实际操作 上均是由地方或大股东主导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我们认为,由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是根本的法律原那

11、么,为公允爱护各利益主 体的合法权益,必需坚持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 以确保管理人独立、中立地开展工作。关于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法院指定管理人包括随机方式、竞 争方式、承受引荐方式、干脆指定方式等四种。我们认为,为保 证重整程序的公开透亮公正,法院在选定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管理 人时,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优秀、有实力、有经历的中 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上面就是找律师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的 范本,大家假如符合破产可重整的条件可以写好报告依据当地的 法律规定进展重整,写好可行性的报告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了企 业就能够重新振作,更快的还清债务,复原社会经济的平衡开 展,盼望我细心给大家打算的学问能够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协助。内容总结(1)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可宣布破产也可破产后重整,目的就是 为了协助债务人早日还清债务,不打乱社会的经济秩序,那么破产重整可行性 报告是什么呢(2) 23家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中,共有20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其中,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打算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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