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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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相关术语与定义4第四章 工作程序5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13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14第七章 附则14附件14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15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

2、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第五条 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第六条 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第八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第三章 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九条 相关术语与定义:(一) 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二) 以物抵债,是指

3、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三)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四)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五)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六)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税金及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本

4、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 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对抵债资产管理流程、制度进行策划,制定各类抵债资产管理方案。(一) 严格控制原则。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 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 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

5、和有效;(四) 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收取的方式。(一) 协议抵债。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本行债权;(二)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本行债权(含破产抵债);(三)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的范围和标准。(一) 抵债资产接收的范围: 1.依法设定抵(质)押的资产;2.抵(质)押资产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易于保值、保

6、管和变现的资产; 3.其他资产。(二) 抵债资产接收的标准:1.根据(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2.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本行可根据(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1) 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2) 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3) 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4) 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

7、降价处理仍无法成交的;5) 债务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三)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8、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四)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调查,申请与审批。(一) 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进行实地调查,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等情况,作为编制以物抵

9、债请示的依据;(二) 确定合理的抵债资产金额 1.协议抵债的,应首先选择已经被本行认可并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并在此基础上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2.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总行法律事务部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现,以拍卖或变现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

10、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3.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拟接收抵债资产应撰写以物抵债请示,其内容包含:拟抵债企业在本行贷款情况、贷款企业情况、拟抵债资产情况、拟抵债资产方式、资产管理人实地调查情况、明确建议拟抵债资产价值、拟抵债金额及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拟抵债资产权证影印本。 4.总行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应对以物抵债请示内容、事实及产权凭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5.对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清收或落实必要条件后才能实施抵债的资产,应本着“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抵债”的原

11、则进行办理。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一) 每笔抵债资产应指定专人对外接收抵债资产,负责抵债资产的收取、核实、登记等工作,签署资产接收单据、填写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附件1)及抵债资产管理台账(附件2);(二) 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应明确记载接收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数量、质量、未解决事项及解决时间、方式,接收双方签章(签字),接收表格应一式四份,双方分别留存,入档保管;(三) 总行法律事务部凭批准的以物抵债请示、法律文书、相关接收表格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一) 总行法律事务部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每笔抵债资产的管理人(下称责任人),

12、明确职责。(二) 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在抵债资产接收完毕后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特点等因素(如: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保管。 1.责任人对资产外存场所、保管人员的选择应有必要的考察及记录,并如实登记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2.对不同类别、特点的抵债资产应制定不同的维护、保养方案,配备防火、防盗等措施。(三) 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抵债资产每月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1.原则上应一月一次对抵债资产(外地资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2.每季底按照x

13、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分类; 3.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撰写抵债资产检查报告(附件3)。核对时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一) 管理费用包括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抵债资产管理、租赁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水电等相关费用;(二) 应及时搜集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交费通知,按照xx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支付,及时交纳各类管理费用。第十七条 大宗资产经营租赁。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

14、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抵债资产进行租赁经营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 对经营性资产实行资产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对经营资产的安全负责,加速其资产的变现,实现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资产的物业管理及安全责任应落实到人;(二) 凡是对外租赁经营的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协议(合同)书,做到一资产一协议;(三) 在签订或修改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前,责任人应对周围的租赁业务进行市场调查,分析掌握价格行情,结合所管理的资产状况合理确定价格;(四) 与商户洽谈租赁事宜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对议定的租价和主要条款及与商户签订协议(合同),应逐级报主管领导审批;(五) 协议(合同)签订

15、后要及时归档。续签、变更协议时应将续签或变更的协议与原协议同时归档保存;(六) 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标准、期限收取房租及水电费用。如需减免租金的,应提交相关理由及调查报告,逐级报部门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七) 责任人应掌握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要主动、热情地为承租人服务,对其遇到的困难,要积极给予协调、帮助,严禁对承租商户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一) 总行法律事务部在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变现: 1.以物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二)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三) 不适于拍卖的抵债资产,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四) 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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