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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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为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照委“三定”规定,基于卫生健康领域监管事项风险程度,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全部监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构建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按照监管事项风险程度,明确重点监管

2、事项和一般监管事项,实行差异化监管。二、依法编制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一)明确编制责任。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编制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认领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本级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县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从本级权责清单中增加重点监管事项。(二)统一编制要求。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基本要素。为确保监管要素统一规范,下级编制的清单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要素范围。县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三)动态调整

3、清单。要紧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调整以及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情况,在修改完善权责清单的同时,动态调整本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四)做好清单衔接。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调整衔接。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调整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三、依照清单实施重点监管(一)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范围。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领域的学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饮

4、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从业单位。(二)依法依规进行重点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做到检查单位全覆盖、检查项目全覆盖、检查要素全覆盖,其他监管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要逐步将重点监管事项纳入信用监管,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强化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5、(三)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要充分了解被监管单位许可、处罚等基本情况,掌握检查具体内容。现场检查时通过文字、音频像等方式,全面、系统、规范记录检查全过程。检查结果实行分类处置,对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3类检查信息,要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立案处罚信息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附件:聊城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聊城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监管依据1学校卫生检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

6、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学校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原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2消毒产品的检查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

7、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重点检查-事F现场检查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公布,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

8、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监管依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具消务的饮中服位查餐集毒单检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具消务饮中服位餐集毒单重点检查事项场查现检市、县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9、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10、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血的检供构督采机监查1.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血站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

11、09年3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19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监管依据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单采血浆站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8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

12、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5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3、的检查L放射诊疗许可情况;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4.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5.质量控制情况;6.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放射诊疗机构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

14、式实施层级监管依据使用情况;7.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

15、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I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监管依据日起施行)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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