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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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 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 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 制度,月报、年报及

2、随时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 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 账,实施动态管理。(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 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 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 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 12 月 31 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 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 须先治理后采掘。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 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第

3、四条 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 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 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 人力、物力和资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 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 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 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总工程师作 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生产(采煤)、开掘、机电、安全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 防治水工作

4、负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 区域公司、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 仪器、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一)存在两级管理的区域公司或矿井(一矿多井),可组 建企业(矿井)层面的专业探放水作业队伍,配足专用探放 水设备和物探仪器,为所属矿井服务。否则其所属或监管矿井 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物探仪器。(二)各类矿井(不含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 教育的人员;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其它类型

5、的矿井可根据井型和工作量大小配备13人。(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上述规 定外,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存在两级管理的区域公 司(矿井),其管理(或监管)矿井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 矿井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矿井占60%以 上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 区域公司、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 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害隐患停产撤人制度 等。各项制度应汇编成册,并制成牌板,悬挂于醒目位置,便 于执行。第七条 公司、区域

6、公司、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一)公司按 5 年周期编制公司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各原 煤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企业发展规划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周期原则上以 5年为限。每轮防治水规划编制完成本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审查备案。 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 划要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 和保障措施。规划要分步组织实施并不断修改完善。(二)年度 防治水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结合本单位和公司中长 期规划,在分析水害特点和动态变化的基础上,提出工程项目和 资金计划,经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凡列入公司安全费 用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和

7、国补资金计划的单项防治水工程项目应 当按计划、设计和资金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峻工后报请公司验收。第八条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 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探查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探测手段,确保 探测结果准确可靠。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 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 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 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各单位在进行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安排防治水的有关内容, 主要包括

8、井下透水征兆、避水灾常识、应急知识等方面。 各级 管理人员、井下探放水人员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井下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水害防治技术攻关,在立项、资金、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公司也将不定期组织防治水技术 成果交流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公司提倡使 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特别是能够保证生产安全和提高 技术水平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投用 前,要进行工业试验,检

9、查其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必要时 要先进行论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 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 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种(见 表 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开采己组(二)煤、庚组(一)煤的矿井必须同时以石炭系灰岩含水层和寒武系灰岩含水层的单位涌水量 进行评价。同层含水层单

10、位涌水量数据相差较大时,应根据主要生产区域和承压水水位等因素综合确定。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 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Q1、Q2数据应采用实际数据,新建矿井无实际数据时可采用预计数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 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根据公司现开采煤层情况,开采多组煤的矿井,己组(二)煤、庚组(一) 煤的水文地质类型原则上应与其它煤层分开评价;同时开采己组(二)煤、庚组(一)煤的矿井其水文地 质类型应单独评价。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 制矿

11、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制,可由本单位工程技 术人员承担,也可委托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报告编制完成经 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公司,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 专家论证后,以公司文件形式最终确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 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

12、作难易程度 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各单项结果及综合评定结果必须以表格形式简明列出。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 水文地质类型。不按规定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以存在 重大水害隐患论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h以上或者造3成死亡 3 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具备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 应的防治水内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必须修编一次,修编工

13、作必须由 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编完毕,经公司初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审批。建井地质报告由建设单位在建井之初确定编制单位,矿井验 收前必须提交经公司审查的建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必须充 分收集、分析、总结建井期间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并与地质 报告对比,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具备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 内容进行修正完善。只有电子版未打印纸质的图件

14、,视为未修改 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具备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

15、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 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 次。只有电子版没有纸质 的台账,视为未及时填写。新建矿井必须于矿井移交生产(以峻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 的半年内完善上述台账。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 期间明确单位和人员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 并在建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移交方及接收方参加,将资 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移交时三方应当签字,履行交割手续。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 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由矿井组织编写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经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同时报公司 和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 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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