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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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洛克伍德(David Lockwood)著 李康译人们习惯用“社会变迁”这个术语来指某个社会系统的制度结构中所发生的某种变迁,更具体地说,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核心制度秩序(core institutional order)所发生的某种转型,我们足以称其为社会类型的某种变迁。我并不坚持认为,在变迁过程是如何发生的这一问题进行富有意义的探讨之前,非得就什么是一个社会的“核心制度秩序”或者如何清晰地区分各个社会的类型达成共识。换句话说,除非我们事先就对社会变迁的某种“支配因素”论坚信不疑,否则关于变迁是否“的确”发生的争论就会没完没了。本

2、文的主旨在于探讨新近针对功能主义的批评意见的一些潜在意涵,尤其是那些牵涉到社会变迁是如何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孕育而生的观点。我的立论是:批评者们由于将自己的批驳矛头集中于功能主义的一种待定形式(即“规范功能主义”normative functionalism),从而过于拘泥某些问题,虽说这种特定的形式很是盛行。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称之为“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问题。其结果便是批评者往往忽视了“系统整合”(system integration)问题,而就他们主要关注的冲突和社会变迁而言,这些问题是同样重要的。在这一点上,一般功能主义(general functionalis

3、m)的视角看起来依然是最为合用的研究手段。一K戴维斯(6)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一种对功能主义的界定。这种界定是如此得宽泛,以至于我们实际上看不出它和当代社会学最基本的一些假设之间有什么分别。这实在是一团和气的做法。但如果我们在说功能主义时,指的不过是将社会视为一套由彼此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系统,是与“还原论”相对的一种反动,那么致力于批判功能主义的绝大多数学者一夜之间就都该改换门庭了。至少说有多少人会接受诸如“功能必要条件”(functional requisites)这样与功能主义如影随形的概念,则大可商榷,也许得看我们对这些概念作何解释了。同时,究竟有哪些元素可以算作是组成一个社

4、会系统的“部分”,“互赖”观念本身的确切含义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显然也蕴含着潜在的分歧(10)。然而,倘若抛去这些见解不谈,戴维斯所重申的“一般”功能主义立场当然可以和功能主义中更具体、也是更富有争议的形式相区分开来。戴维斯总是不愿明明白白地论述一些目前被许多人与功能主义取向联系在一起(尽管并不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的特征:首先是强调在社会行动的整合中所包含的“共同价值观要素”的重要性;其次是未经验证就假定对社会稳定状态的考察优先于分析社会变迁。这两种倾向尤其是前一种就是我们接下去要谈的“规范功能主义”的典型特征1。以下我们将考察规范功能主义的批评者们带我们来到的立场,在此之前,还有一点区别对下

5、面的论述至关重要。它就是“社会整和”与“系统整和”两者之间完全是人为虚构出来的区别。社会整和的问题把注意力放在行动者之间有序的或冲突的关系上,而系统整和问题关注的则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序的或冲突的关系。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在规范功能主义里,整合的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联是很清楚的,其内在的逻辑也非常简明。鉴于在一个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可称得上是在系统层面上分化开来的,只有这个社会的制度模式,因此,对由系统失调所导致的社会失调来说,它唯一的源泉也就体现在不相适配的制度模式所产生的角色冲突上。不管怎么说,如果我们认为在一个社会系统里,这样一种制度模式并不能完全替代其他大致适配的“组成部分”

6、,那么,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之间这种特定的关联就只是表述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即在看待“越轨”和“冲突”的现象时,诉诸作为一个功能整体正在发挥作用(functioning entity)的系统的运作。下文我们还将回到这一点。现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规范功能主义的批评者们把自己批判的锋芒完全集中在这一理论处理社会整合问题的方式上,尤其是在“制度”概念的含糊性上过于纠缠。二罗伯特K默顿,这位一般功能主义学派首屈一指的倡导者,业已提请人们关注制度这个术语的静止意涵。他这么写道:“不能单单把制度看成仿佛得到社会中所有群体和阶层协调一致的支持。我们必须系统全面地考察特定群体对特定制度所给予的支持的程度,否则将会

7、忽视权力在社会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15,第122页)。人们经常批评规范功能主义的主要意见,是认为它基本上将制度看作是带有道德意味的整体,而没有严密地探究普遍体现于主要的制度背景之中的规范与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许多学者已经抓住了这一点局限,比如达伦多夫(5)和雷克斯(19),他们的基本论点相当切近,足可以合而论之。为方便起见,我们可以把他们的观念称作“冲突论”。主张冲突论的学者们首先指出的是:必须把规范和权力理解为将社会关系“制度化”的两种可供相互替换的一般形式。以雷克斯为例:我们也同时认识到,在我们的系统里行动者所追求的一些目标,如果在系统的立场上来看,也许就成了杂乱随意的目标,甚至会与系统

8、有所冲突。倘若在目标之间的确存在冲突,那么行动者彼此之间的行为就有可能不受共享规范的决定,而是取决于每一个人是否能够成功地迫使他人依照自己的利益行事。权力就此成为对社会系统的考察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变量(19,第112页)。其次,潜在的利益冲突也被认为是所有社会系统的共同特征,正是它们使权力关系“制度化”2,因为对他人的权力(权威)是社会自身所固有的最一般的“稀缺资源”形式。达伦多夫写道:“联合体(associations)中的权威分布是形成冲突群体的最终原因”(5,第172页)。因此,如果说权威的行使方和被施加方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是社会组织的一项“正常”特征,那就始终存在权力的去制度化以及运用权

9、力来维持制度这样的可能性了。只要是本着现实的、动态的观点来看制度化问题,权力在冲突的生成与控制方面的作用就会是首要的一点关注。乍看起来,规范功能主义所建构的社会的图景所激起的一些反论点,似乎使我们在兜了一个大圈之后,又重新回到了现代社会学那充满争议的出发点。然而,幸运的是,无论是规范功能主义论者,还是主张冲突论的理论家,都不打算将格林式的“(自愿)意志”(Will)与“(外来)强力”(Force)(11)之间的二元对立视为一项切切实实的问题。一方是规范共识秩序,一方是权力异化冲突,这两套主题并不被看作是在社会学上切实可行并可相互替代的选择。3因此,当我们发现达伦多夫和雷克斯在发展自己对规范功能

10、主义的反论点时,都认为必须借助某种系统的形式,就不免有些惊异了。他们的反论点分别体现为“社会强制论”(coercion theory of society)和“社会冲突模式”(conflict model of society)。4而他们就为何贯彻这一研究策略所给出的理由甚至还要更令人惊讶。首先,他们都觉得自己的“模式”或“参照框架”特别适用于社会学中某些特定的问题范围,尤其是对工业社会的考察(5,第161至164页;19,第112及114页)。其次,达伦多夫认为统一“整合论”(即规范功能主义)与“强制论”的可能性不大,也许根本就是不可能的(5,第164页)。这些理由的说服力都不是很强。你不能

11、先是断然假定:社会无论是作为一个纯粹道德的整体,还是作为一个纯粹强制性的整体,都是不可思议的;然后又提出:鉴于有些社会比另一些社会显得更有秩序或是更具冲突,所以有必要围绕这些不可思议的前提假定塑造一套语汇。诚然,权力在何种程度上渗入社会关系,必然牵涉到如何理解共识的“不完满性”和冲突的倾向。可即便是在权力非常明显、冲突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倘若不将规范功能主义业已发展出来或是打别处承袭下来的,有关价值体系(或者说是意识形态)的动态特征的概念与假设融入冲突论,我们是否还能够充分地把握各种冲突现象,可就大有疑问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一定的权力结构之下,价值体系的实质对于潜在冲突的源生、强度及方向

12、都有着显著的意义,尤其关键的是价值体系如何形塑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欲望水准。它可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某些特定的欲望,这些欲望将孕发变迁的要求,或是给彼此冲突的各种物质利益火上加油。但它也可能会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和含糊程度,足以同时被不同的冲突群体加以利用,或者反过来将多种相互对立的意识形态兼收并蓄。还有一种可能是,不同群体在物质方面的相对位置的突然变化会导致广泛的冲突,即涂尔干所谓“道德去类化”(moral declassification)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即使是考察社会整合中达伦多夫和雷克斯认为自己理论最为相关的那一方面的特征,即社会冲突,也必须系统地扩展他们的研究框架,以明确地考虑曾

13、经成为规范功能主义探索焦点的价值体系的各种变量特征。而要真是这样的话,他们的冲突论也就不再是什么“特殊的”取向,原汁原味的规范功能主义才应享有这一称号。最后,规范功能主义与冲突论都非常明显地使用了许多(就其各自所需解决的问题而言并非内在特征的)社会学概念。对此我们只需看看达伦多夫在说明阶级冲突的可变性时,频繁地运用了“多重群体关系”这个概念(5,第213至218页),而其运用方式又与其他学者毫无分别,比如说威廉斯(24,第560至561页)。当然,达伦多夫如此满腹疑虑、而人们又是那么心向往之的统一,之所以能够被学者们接二连三地实现,恰恰是在于他们积极主动地使用诸如此类的共同概念与假设,而不是因

14、为孜孜以求就“制度”或“社会”的定义达成某种共识。实际上,达伦多夫称之为“整合论”和“冲突论”的理论之间的分野,在相当程度上更明确地体现在问题的界定方式而不是解决方式上。如此说来,为什么又要强调发展另外一些可供替代的概念图式,以让关于权力与冲突的观念发挥核心作用呢?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于,迄今为止,规范功能主义对沿循这些脉络提出的论点的认识紧紧停留在口头文章。而更为基本的一点原因或许是因为:均衡分析(equilibrium analysis)在规范功能主义那里是以共享价值要素为关注焦点的,而达伦多夫和雷克斯由于怀着他们对社会变迁不加掩饰的关注,因此在考察均衡分析时,会去到权力与冲突的领域之中,寻

15、找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倘若当真如此,那么主张冲突论的学者们在对社会变迁的分析中,又能将我们推进多远呢?达伦多夫和雷克斯宣称:社会变迁是冲突群体间权力的变动不居的均衡关系(5,第231至236页;19,第196页)。这样一来,尽管社会变迁非常频繁地与冲突联系在一起,反过来说却并不一定成立。在一个社会系统里面,冲突也许是内在固有的,而且很强烈,但却并不引发什么触及根本的结构变迁。为什么有些冲突会导致变迁,而另一些却不会呢?冲突论或许会这样回答:这是由影响群体之间权利均衡关系的变量因素所决定的。在此我们碰上了冲突论在分析上的局限。它作为对规范功能主义的一股反拨,完全局限于社会整合的问题,所缺失的是

16、系统整合的问题。后者是一般功能主义的焦点,它与规范功能主义恰好相反,并不把对系统均衡的考察作为无需验证的事先假设。这一点极其耐人寻味,因为达伦多夫与雷克斯都是通过将马克思的学说作某种普遍化处理后,才达到各自的立场的。然而,恰恰是马克思本人清清楚楚地区分了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社会整合方面)阶级对立的倾向大体上是随生产关系性质(比如阶级内部的相互认同与沟通)的变化而变化。但阶级对立的动力机制显然与经济体系日渐加剧的“矛盾”有关。几乎可以这么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充当变迁的决定因素的“冲突”,并不是生产体系中的关系所产生的权力冲突,而是“财产制度”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系统冲突。整合的这两个方面尽管说在定义上有所联系,但它们不仅仅在分析上彼此互不搭界,而且由于牵涉到时间因素,事实上也是可以辨明的。因此,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社会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点上,社会整合的程度很高(相对比较缺乏阶级冲突),而系统整合的程度却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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