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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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保航运主业人才竞争优势和队伍稳定,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 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船员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船员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远(集团)总公司关于完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 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充分考虑广远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的原则,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责任、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为分配要素,参考国 际劳务市场工资水平,建立船员工资管理体系。第三条本方案贴近国际惯例,兼顾国家政策要求与企业

2、实际情况,与国际劳动力市场价格 进一步接轨,做到国际化、市场化、显性化、简单化。第四条本方案根据远洋行业的特点,设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进一 步完善待派工资管理办法,保障远洋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方案适用于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全资或控股航运企业所属自营船舶工作,具备相应职务适 任证书,可以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合同(协 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章在航工资第六条远洋船员在航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组 成。第七条岗位工资体现不同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经验、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 的差别。岗位工资标

3、准对应具体岗位和岗位工资跑道确定。第八条业绩工资体现船员在船实际工作绩效表现,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业绩工资分配。 第九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休假待金。休假待金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待船员离开船舶后,计算休假待金的总额予以支付。 第十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超时津贴。超时津贴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按月支付。第十一条船员在航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支付办法支付航行津贴,航行津贴以美 元为计发单位。第十二条远洋船员在航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下 同)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第十三条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定期调整。远洋船员在航工

4、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程序为:(1) 中远集团公布新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2) 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工资 标准的具体调整方案,并报中远集团审批。(3) 中远集团批复后执行在航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第三章技术职务津贴第十四条普通船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高级船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聘 且在航期间支付技术职务津贴,具体标准为: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500元/月;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具有高级政工师职称的政委 500元/月。第四章远洋船员工资保障机制第十五条根据远洋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为保障船员利益,在正常公休期满后,如

5、由公司原 因造成船员不能上船工作,支付待派工资。第十六条 远洋船员在航期间,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其在航工资不低于4000元/ 月(实习、见习人员除外)。第五章中长期激励机制第十七条 建立船舶关键岗位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岗位薪酬吸引力。中长期激励 实施范围原则上为船长、政委、轮机长三个职务。第十八条中长期激励奖金标准与在航时间挂钩,最低不低于在航时间内在航工资的10%。 第十九条中长期激励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内船员在航时间及标准 对应计算购买。每年年末广远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并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当年的中长期激励标准。第二十条为体现约束

6、机制,只有符合广远公司规定的中长期激励的支付条件时,经广远公司批准,方 能支取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支付条件按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第二十一条远洋船员工资管理除了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外,同时须遵照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便 于船员客观掌握自身实际整体待遇,建立清晰的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除包括在航工资收入外,还包括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部分费 用,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第二十三条每年初须为船员出具上年度实际在航整体待遇清单,清单中须列明详细

7、的船员本人上年度在 航工资及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费用情况。清单由船员管理单位制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远洋船员的工资支付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原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相悖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为规范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 制定本办法。一、岗位工资跑道建立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机制,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实行跑道管理,根据船员聘任在岗 职务对应相应的跑道,实现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动态管理。二、跑道

8、的具体管理办法1、本次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初始核定 高级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60个月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核定为跑道的第2档(熟 练);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下的(含30个月),核定为岗位跑道的第1档(适岗)。不具备适岗英语证书的,根据以上规则降低1档核定。核定为岗位跑道第1档的(适岗), 不再降低。45周岁以上船员可不受英语证书限制。普通船员(含水手长、机工长、大厨)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企业工龄满5

9、年以上、10年以下的,核定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核定为跑道的第1档(适岗)。2、跑道动态管理办法 船员提升职务的,按新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 船员降职的,按降职后岗位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 因工作原因代理岗位低于聘任职务的,在航6个月内按原核定跑道支付工资待遇;在航超 过6个月的,按代理岗位对应跑道的第1档(适岗)支付工资待遇。 船员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处罚,被处以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的,自处罚决定下发的 次月起,按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起始档)支付岗位工资。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符合相应提升条件的,自符合条件的下月调整相

10、应跑道标准。 高级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60个月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调整为跑道的第2 档(熟练);普通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调整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因未获得适岗英语适岗证书,降低跑道档次的,自获得相应证书的次月起,提升岗位工资 跑道档次。三、安全无事故海龄记录管理办法安全无事故海龄是指远洋船员没有发生上等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在航时间。安 全无事故海龄由船员调配部门负责记录。船舶发

11、生上等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及以上),根据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和领 导责任的人员处以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后,安全无事故海龄重新开始 记录。远洋船员业绩工资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为完善船舶、船员业绩工资管理制 度,制定本办法。一、业绩工资标准业绩工资标准根据船舶使用用途、技术规范等船舶具体情况确定,体现不同船舶的技术要求、 工作责任、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的差别。为体现业绩工资考核的科学性,在业绩工资标准(考核基准)上,对老龄船、重点船给予倾 斜。具体如下:1、老龄船对于船龄在25年及以上的老龄船业绩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提高业绩工

12、资标准, 具体如下:船龄在25年以上(含25年)、30年以下船舶,业绩工资标准可在10%幅度以内上浮。 船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船舶,业绩工资标准可在15%幅度以内上浮。具体船舶调整系数由各航运公司在本方案原则下,结合船舶实际特点自行确定。2、重点船对重点船的业绩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提高业绩工资标准具体如下:对于部分工作条件特殊或对船员技术操作具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船舶,业绩工资标准可在 15%幅度以内上浮。重点船范围原则上为执行重大件、特殊货物运输任务或特殊航线任务的 船舶。各航运公司需将本公司拟定的重点船范围和具体调升幅度报广远公司批准后实施。 半潜船(仅限泰安口、康盛口)采用单

13、独业绩工资标准,不适用重点船调整系数。3、同时存在两种调整系数的船舶,取最高单项调整系数+5%为准。二、业绩工资考核办法1、船员在船业绩考核由各航运公司具体负责。各航运公司需根据自身船队特点制定具体考 核管理办法,并报广远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各航运公司制定的具体考核管理办法需要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船舶的安全运营;二是 船员的遵章守纪情况;三是船舶港口国检查通过率;四是控制和节约船舶成本情况。对于因 管理、操作等原因造成船舶安全责任事故,或不能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和船舶操作规则,以及 未能控制船舶成本和降低港口国检查滞留率的,除按照正常的考核扣减船舶的业绩工资外, 船长、政委、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

14、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还应加大业绩工资的扣罚比例,直至 全额扣减。3、对表现优秀的船舶或船员,经各航运公司考核后,可进行相应考核奖励。三、各航运公司业绩工资考核奖励原则1、各航运公司可在业绩工资总量基础上额外增加10%额度做为奖励基金,结合各自考核办 法,确定相应奖励/处罚管理办法。各航运公司对于考核结果和具体奖励情况应在一定范围 内公布。2、奖励可由各航运公司自行调整使用进度,但不得超支。四、业绩工资发放1、船员业绩工资原则上按标准每月支付;老龄船、重点船按增加调整系数后的业绩工资标 准支付。2、各航运公司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励或处罚。原则上,航运公司每季度至少 进行一次考核,并在考核

15、后一个月内通知负责船员工资发放的管理部门兑现奖励或处罚。3、业绩工资的奖励应在考核后两个月内兑现完毕。4、业绩工资具体发放流程由航运公司与船员工资发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流程设计以 确保业绩工资发放及时为基本要求。五、相关事宜1、各航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改进完善“扫舱” “绑扎”、“自装自卸”劳务费管理 办法,做好劳务费的管理。2、业绩工资和劳务费发放需根据船舶在岗实际情况落实发放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船备 用。3、为推进“三学一创”活动深入开展,从工资总额中划拨“三学一创”活动专项奖励基金, “三学一创”评选等级与业绩工资考核不再直接挂钩。远洋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指导意见和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 工资管理方案,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全资、独资和控股航运公司自 营船舶工作的船员(含农合工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适用本办法(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二、在航工资管理船员在航工资及待遇均按照船员所任职务、在航时间及对应标准计算。职务变动的从被公司 确认适岗资格并在船任职之日开始计算。(一)岗位工资1、船员自上船接班签字之日起计发,交班签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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