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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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指标明细分值得分计

2、分原则一、基本情况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年龄1822(含)1限选一栏2260(含)106070(不含)1学历硕士及以上5限选一栏本科4大专3大专以下1二、相关投资经历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20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证券交易经历 10三、财务状况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金融类资产30万以下 1限选一栏30万50万2050万100万40100万以上50本人年收入12万以下 1限选一栏1220万 202030万 4030万以上 50四、诚信状况15分 个人诚信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及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15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

3、评定。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总得分本人承诺1.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公司正式员工)日期: 日期: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期货公司评估意见: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

4、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第九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

5、公司。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第十四条 投资者

6、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第十五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第十六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12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与参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决

7、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第十八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第五节 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开户。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

9、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

10、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所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

11、料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

12、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提供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期货公司根据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记录综合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记录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第四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不予为其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依据本指引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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