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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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全县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主体全县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梳理,研究拟定本镇(街)、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县公平竞争

2、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二、清理范围清理的政策措施范围主要包括: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三、清理重点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意见实施意见通知,清理存量政策措施,重点对包含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1 .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 .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4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5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6 .限制外地和进口

3、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7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8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9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当一并进行清理。四、清理步骤全县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推进:(一)自查梳理阶段:2023年2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二)审核排查阶段:2023年3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

4、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核查排查,对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三)公平清废阶段:2023年5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总结汇报阶

5、段:2023年7月底之前,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五)督促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之前,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理废除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确保清理废除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五、清理要求(一)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6、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废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S)加强反垄断执法。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省、市反垄断有关规定,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的原则,查处并公布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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