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10752069 上传时间:2022-08-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4.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2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精神,推动规范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

2、航、铁路、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

3、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施工类人员、劳务类人员,这些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企业;(三)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和资本条件;(四)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以及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的有关规定,未被列入红色信用等级的。各项资质的具体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159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五、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一) 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3、企业章程(原件一份);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8、企业自有办公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如有设备、

5、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复印件一份);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二)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

6、人员的职业技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规定。(三)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除需提供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符合各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资料(列为第三册工程业绩材料): 1、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2、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

7、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企业法律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按照第(一)、(二)项准备资料外,还需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8、(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有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3、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4、投资方拟派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5、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6、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

9、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六)对于主项为建筑业企业二级(不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5、涉及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6、涉及股权变更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需按照上述第(二)项要求提供人员资料册。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注:1.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

10、员的毕业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以及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2.不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三级项目经理培训证及临时建造师证,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包括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代替。企业新申请三级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去办理所用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注册公示文件、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增项申请三级资质所用的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

11、及以下。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5.提供人员社保清单证明需将企业员工社保清单中含有此人姓名的部分用A4纸复印下来,并在复印件上把此人姓名用彩笔标示出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三条规定;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六、申请表格企业申请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需要登录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2、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七、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网上核查、书面审查、做出决定三个步骤:(一)网上核查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的过程中,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核对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资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二)书面审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审查结论。(三)做出决定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

13、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十、行政许可时限办理新申请、增项、延期、重新核定资质等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十一、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十三、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应当每季度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上报至市局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