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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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社会学范畴理论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社会学应当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措施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阐明其因素的科学。“社会的”行为应当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觉得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且在行为过程中心此为取向。第一节、措施论基本1、在这里意向是(1)、实际存在的意向;(2)、存在于某种概念设想的纯正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觉得的意向。2、 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反映性的、不与主观上觉得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3、一切阐释犹如整个科学同样,都力求具有“明确性”。构建一种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

2、行为作为类型(“抱负类型”),在这些状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纯正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然而,这种程序固然不能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措施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容许把它解释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4、 对于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成果、增进或阻碍。5、 “理解”也许是:(1)、对一种行动的所觉得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2)、解释性的理解。“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如,把握意向的互相关系,按其主观

3、觉得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互相关系。6、 “理解”在所有这些状况中都是:解释性的把握:(1)、个别状况下现实所觉得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测);(2)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觉得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观测);(3)为一种常常现象科学设想出来的纯正类型(抱负类型)的(抱负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互相关系。7、 “动机”就是意向的互相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测者看来,这种意向的互相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因素”。“意向合适”就是一种互相关系联地进行着的举止,其限度是它的多种构成部分的关系被我们根据的思维和感情习惯作为一种类型意向互相关系加以肯定。相反,“因果合适”是一种事件的先后顺序,其

4、程序是按照经验的规则存在着一种机会:它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际进行着。对一种具体行为的对的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外在过程和动机确如其身份地被结识,同步在它们的互相关系上,在乎向的理解上也被结识。对某一类行为的对的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被觉得是一种类型的过程既(在某一种限度上)显得意向合适,又在(某一种限度)也许拟定因果合适。只有这种与一种社会行为易于理解的、所觉得的意向相适应的记录的规律性,才是易于理解的行为的类型,也就是说,“社会学规律”。只有在乎向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这种合乎理性的设想,才是现实生活的社会学类型,在现实中至少可以观测到它们某种限度上接近。8、9、对于用社会学来对行为作理解性的阐

5、释来说,这些机构仅仅是单个的人的特有行为的成果和互相关系,由于对于我们来说,只有她们是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是易于理解的承当者。诚然,阐释性的解释比观测性的解释更为有效,而这种更为有效是有代价的,亦即通过阐释而获得的结查,更加具有假设的和残缺不全的性质。然而,这种更为有效正是社会学的结识的特殊之所有。建立在不属于经验调查研究的纯正价值判断的论证,往往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强调对于任何社会学来说没有任何人所真正否认的把功能问题置于首位的意义。无论如何,有一种误解,仿佛“个人主人的”措施就意味着一种(在某种也许的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评价,这种天大的误解应当消除,正如这种见解必须消除同样,即概念形成的不可避免

6、的、(相对)理性主义的特性,意味着相信合乎理性的动机占支配地位,或者甚至是对理性主义的积极评价。10、人们习惯上把理解社会学的某些原理称之为“规律”,它们是存在着某些事实状况下,对社会行为所期待的过程,通过观测得到证明的典型的机会,这种机会从行为者们的典型动机和典型地所觉得的意向上看,是易于理解的。、社会学构成类型的概念,摸索事情的普遍规则。正如任何一种综合归纳的科学同样,社会学的抽象性质决定着它的概念性质,比起历史的具体现实,相对来说在内容上必然空洞些。这弥补这些局限性,它所能奉献的是提高了概念的明确性。这种提高了的明确性是通过社会学概念形成所力求的、尽最大限度的意向合适来实现的。意向合适在

7、具有合乎理性的(价值或者目的合乎理性的)概念和规则时,特别能充足地实现。为了让这些话(如“世袭的”“官僚体制的”“魅力型的”)所指的是某些明确无误的事物,社会学方面必须设想出那些形式的“抱负的”类型形态,类型自身显示出各自尽量充足的、意向合适的前后一贯的统一性,然而正因如此,也许在现实中同样不会以这种绝对抱负的、纯正的形成浮现,正如在一种绝对真空的前提下所计算的物理学反映不会浮现同样。只有用“抱负的类型”社会学的辨析才是也许的。必须明白,在社会学领域里,只能在波及仅仅质量上相似形式的、意向上特定的举止的限度不同的地方,才干在某种限度上明确地形成“一般”,即“一般类型”。社会行为的那种抱负类型的

8、设想,例如经济理论的类型的设想,在这个意义上“对现实是陌生的”,即它们进行充足的探究,在抱负的并且在纯正以经济为取向的目的合乎理性的状况下,将会如何行动,才干理解受到老式阻碍、情绪、错误、非经济目的的干扰或者至少应当给以注意的因素所一起决定的现实行为。抱负类型越是被设想得清晰和明确,也就是说,它们对世界越是陌生,在这个意义上就越能作出它们的奉献,在术语和分类方面也好,在启迪方面也好,状况无不如此。第二节、社会行为概念1、社会行为也许是以其她人过去的、目前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涉及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拟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

9、么外在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乎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4、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自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实过程中仅仅是反映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乎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拟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纯正“模仿”她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反映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犹如任何行为同样,社会行为也可以由下列状况来决定:(1)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状况和其她人的举止

10、的期待,并运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2)、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故意识地对一种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她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正信奉,不管与否获得成就。(3)、情绪的,特别是感情的,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4)、老式的,由商定俗成的习惯。社会“关系”应当是一种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互相调节的、并以此为取向的若干人的举止。因此,这会关系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发生意向方式可以标明的社会行为的机会之中,而一方面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之上。虽然所波及的是所谓的“社会机构”如“国家”、“教会”、“生产合伙社”、

11、“婚姻”等等,社会关系也不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已经发生过、正在发生着或者将要发生一种根据行为意向其方式可以标明的互相调节的行为的机会之中。这一点必须永远坚持。社会关系完全和彻底建立在乎向上互相适应的态度上,在现实中只是一种边沿状况。然而,按照我们的术语,只有当社会关系的后果是在事实上缺少双方行为的互相适应的有关性时,缺少“双方性”,才会排除“社会关系”的存在。在社会行为之内,可以观测到实际的规律性,亦即在相似的行为者中相似类型的、所觉得的意向上反复浮现的或者(也也许同步)在众多的行为者传播开来的行为过程。这会学研究行为过程的这些类型,这同历史学相反,历史研究重要的、即命运攸关的多种互相关系的因果规

12、纳。习惯:一种调节社会行为规律性的实际存在的机会;习俗:如果并且只要这种规律性存在的机会仅仅由于事实上的实践而在一定范畴内的人当中存在。要是事实上的实践是建立在长期商定俗成的基本之上,那么习惯应当称之为习俗。相反,它应当被称之为“受利害关系所制约”,如果和一旦它的经验存在的机会仅仅受到各个人的行为以同样的盼望作为纯正的目的合乎理性的取向所制约。行为,特别是社会行为,并且特别是一种社会关系,也许以参与者的一种合法制度存在的观念为取向。这种事情真正发生的机会应当称之为制度的“合用”。一种制度的合法性可通过下述方式得到保证:一、纯正内在的,即:纯正情绪性的(通过感情的奉献);价值合乎理性的(通过信奉

13、的绝对合用作为最后的、负有义务的价值)。二、也(或者仅仅)通过盼望浮现特别的外在的成果,即通过利害关系;然而也通过特别形式的盼望。合法的合用也许由行为者们归功于一种制度:(1)、基于老式(过去始终存在着的事物的合用);(2)、基于精神的,特别是感情的,信奉(新的启示或楷模的合用);(3)、基于价值合乎理性的信奉(被视为绝对有效的推断的合用);(4)、基于现行的章程,对合法性的信奉(基于有关人员对这种合法性达到的合同;基于强令和服从)。斗争在如下意义上应当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即行为以不顾合伙者或合伙者们的反对,而企图去实现自己的意志为取向。“和平的”斗争手段应当是那些不现实地施加有形暴力的手段,

14、它在形式上和平的谋求自己能拥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这就叫做“竞争”。一种以目的和手段上以一种制度为取向的竞争叫做“有规则的竞争”。个人或者某几类人为了生活或者生存机会而进行的、在乎向上没有斗争企图的互想对抗的生存斗争,应当称之为“选择”。“共同体化”应当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并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在个别的状况或者一般的状况下或者纯正的类型中)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参与者们(情绪上或者老式上)的共同属性上。“社会化”应当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并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是建立在以理性(价值或目的合乎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社会化可以典型地特别(然而不仅仅)建立在通过

15、互相允诺的合乎理性的合同之上。这时,在合乎理性的状况下,社会化的行为:1、价值合乎理性地以信奉自己负有责任为取向;2、目的合乎理性地以期待合伙者的正直诚实为取向。团队应当称之为一种对外受到调节性限限制的或者封闭的社会关系,如果对其制度的遵守是通过特定的人的原本旨在让人执行制度的举止来保障的话:一种领导人的举止,以及也许是一种行政管理班子的举止,它在一般状况下也也许同步拥有代表权力。“团队行为”应当称之为:1、行政管理班子自身根据龙配权力或代表权力为了实行制度而采用的合法行为;2、由它通过命令领导的参与者的行为。团队的“存在”完全取决于一种领导人和也许尚有一种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倘若缺少一种可以标明的班子或一种可以标明的个人的这种行为的机会,那么对于我们的术语来说,就仅仅存在一种“社会关系”,但是不存在着“团队”。只有行政管理班子自身的行为和除此而外所有由它领导的与团队有关的行为,才应当叫做“团队行为”。一种自治的团队意味着不像她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队章程,而是由团队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一种自主的团队则意味着,领导人和团队的行政班子根据团队自己的制度任命的,而不像不自主的团队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一种规范团队行为的制度,应当叫做行政管理制度。一种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们提供通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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