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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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租赁法律性质和税务处理探析刘天永律师 (2015-07-09)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租赁黄金(或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与租入黄金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并在租赁期间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黄金租赁属于表外业务,受金融监管的限制程度较小; 对于企业而言, 这一业务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而且黄金租赁费与购买相同黄金所需资金的利息相比较低,所以能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 因此黄金租赁业务在我国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 黄金租赁的出租方和租入方通常都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会员或会员

2、代理的客户,黄金租赁的实物交割需要通过上交所完成, 并由上交所开具发票。 与普通的租赁业务相比, 黄金租赁的特殊性在于租入方拥有租入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租入方即可以在租入黄金后择期变现获得现金,也可以将黄金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目前,税法对黄金租赁尚无明确规定, 实务中黄金租赁业务的出租方多按照租赁处理,承租方或按照借款处理、或按照租赁处理。本文拟首先辨析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 在此基础上对黄金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开展分析。一、黄金租赁的法律性质精选文库(一)黄金租赁业务的标的物黄金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具有不同于普通租赁标的物的四项特征: 1. 黄金属于种类物,

3、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并相互替代, 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不能为其他物所代替的特定物; 2. 黄金属于消耗物, 会在使用中因耗用而改变形态(如加工成首饰),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的标的物属于非消耗物; 3. 租入方拥有标的物的处分权, 而普通租赁中标的物仍然归出租方所有, 租入方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4. 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不是出租方向其交割的原标的物, 而是同一规格的、相同重量的实物黄金, 因此黄金租赁合同中存在两项不同的标的物,一项是出租的标的物,一项是返还的标的物,而普通租赁中租入方返还的标的物与出租的标的物是同一项标的物。(二)黄金租赁的性质根据上文分

4、析, 可以发现黄金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比, 其标的物存在四项主要区别, 因此黄金租赁是否属于租赁存有疑问。 目前对黄金租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租赁说,销售说和借贷说。1. 租赁说。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形式和实务中的会计核算:出租人和租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租入人定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实务中银行也多将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核算为租出资产,因此黄金租赁属于租赁的一种。-2精选文库租赁说的缺陷在于:(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没有权利处置租赁标的物。而黄金租赁中的租入方在取得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黄金后, 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

5、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都属于一次性耗用, 之后标的物已经不存在,这与租赁合同的特征不相符。( 2)租赁合同中只有一项标的物, 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但是黄金租赁中有两项标的物, 租入方到期返还的黄金与出租方交付的黄金不是同一项物权,而是可以替代的种类物。2. 销售说。该观点认为出租方在将黄金交付给租入方的过程中,通过上交所完成了实物交割。 作为标的物, 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黄金租赁不属于只转移使用权, 不转移所有权的租赁合同,而是属于有形动产销售合同。 鉴于租入方归还黄金时同样发生了黄金所有权转移,所以黄金租赁应当分解为两项销售合同: 出租方出租黄金时按销售处理,

6、收回黄金时按购进处理,租入方作相反的处理。销售说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出发否认了黄金租赁属于租赁合同,但是把黄金租赁中发生的两次黄金实物交割看作是两项孤立的销售行为不妥, 因为按照黄金租赁的合同约定, 归还黄金的义务在租入方从出租方取得黄金之时已经发生, 第二次黄金实物交割是针对第一次交割的同种类替代物返还而非销售商品抵偿债务。 销售说的另一个缺陷是无法解释黄金租赁中租入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问题,-3精选文库因为租金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而销售不属于融资行为, 通常不存在买方向卖方支付租金或利息的情况。3. 借贷说。该观点认为:租入方之所以愿意租赁黄金,是因为希望通过取得黄金使用权的同

7、时避免支付黄金的货币价值, 从而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 出租方将黄金交付给租入方实质上相当于按照租出时标的物黄金的价格向租入方让渡了资金的使用权, 租入方取得黄金后,无论是择机销售变现还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实质上都是占用了出租方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 出租方与租入方构成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在黄金租赁过程中, 租金实质上是出租方向租入方让渡资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 现实中银行也是以出租黄金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天数为基础计算租金的,与利息的计算方法类似。如果将黄金租赁界定为借贷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租出的黄金,但目前我国民法尚无关于对标的为实物的借贷合同的解释。根据现有的学理解释, 作者认为可以

8、将黄金租赁视作一种消费借贷契约,即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 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这种借贷的特点是借用人归还的物不是借入的原物, 符合黄金租赁的特点。与租赁说相比,借贷说更好的解释了黄金租赁不同于普通租赁的最重要特点,即租入方有权处置租入的黄金;与销售说相比,借贷说合理解释了租入方到期应当归还同等数量和质量黄金的问题和-4精选文库支付利息(租金) 的问题。因此作者认为借贷说体现了黄金租赁交易的实质,应予采纳。(三)黄金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上文已述,在黄金租赁中的租借和归还两个环节都发生了黄金的实物交割,那么这两次实物交割是否涉

9、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出租方将标的物交付租入方后, 租入方虽然拥有对动产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并不能说明其对标的物就拥有了所有权, 理由是:虽然黄金租赁是有偿行为, 但是所谓的补偿是对借出方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补偿,即租金(或利息),而不是对所有权转移的补偿,因此所有权未转移。作者认为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上述观点不能成立:第一,除无权处分等法定情形外,“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原则是普遍适用的。黄金租赁的租入方取得黄金后无论直接转让还是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后转让产品

10、, 其后手都取得了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因此租入方对租入黄金拥有的权利不可能小于其后手,换言之,租入方必然享有黄金的所有权;第二,如果不承认出租时黄金所有权的转移,则出租方收回黄金时也不应确认所有权转移。但是收回黄金的过程中租入方对黄金的所有权已消灭, 如果不承认所有权的转移, 则缺少解释所有权丧失的理由。第三,出租方交付黄金取得了对价,即一项要求租入方-5精选文库在一定期限内以相同数量和质量黄金返还给自己的债权, 因此认为交付黄金没有得到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 在黄金租赁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两次转移,首先是在出租过程中出租方将一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租入方,之后是在收回黄金时

11、租入方将另一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方,两次转移中的标的物是质量、数量相同的种类物,但是不是同一项物权,因为第一次转移后的标的物已经因被出售或耗用而归于消灭,收回的黄金不是租出的原物,而是替代物。二、黄金租赁的会计处理在对黄金租赁的定性和所有权转移流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明确出租方和租入方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出租方的会计处理1. 向租入方交付黄金时: 如果将黄金租赁判断为借贷合同, 则出租方交付黄金不属于销售, 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销售收入。 由于交付黄金后出租方取得了一项债权, 且该项债权是因为租入方“融物”而发生的,且该项债权(即黄金)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因

12、此该项债权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交付黄金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库存商品黄金”。-6精选文库2. 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租方应根据即期黄金价格计算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在收取利息(租金)时:计入投资收益。4. 从租入方收回黄金时: 借记“库存商品黄金”, 并结转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倒挤计算投资收益。(二)租入方的会计处理1. 从出租方取得黄金时: 由于租入方已取得黄金的所有权, 应当作为资产核算; 基于与出租方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同的理由, 租入方应当把产生的将来归还同等数量和质量黄金的义务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即:

13、借记库存商品黄金或原材料黄金,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2. 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租方应根据即期黄金价格计算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在支付利息(租金)时:计入财务费用。4. 向出租方返还黄金时: 贷记“库存商品黄金”, 并结转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倒挤计算财务费用。-7精选文库以上是一般企业的会计处理, 且省略了税收影响,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改为表外核算,但原理一致。三、黄金租赁的税务处理(一)订立黄金租赁协议时发生的纳税义务订立黄金租赁协议时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对各税目的解释, 黄金租赁不属于租赁合同或借

14、款合同,而应适用购销合同税目(属于供应货物),按照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由于黄金租赁合同包含两次黄金所有权转移义务,因此订立合同时需要按照交付黄金即期价格的 2 倍贴花,如果出租方交付黄金或租入方返还黄金时的价格高于订立合同时的黄金即期价格,需要补贴印花。(二)出租黄金涉及的纳税义务由于出租黄金属于借贷而非销售, 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出租黄金时出租方取得了一项债权,属于有偿转让所有权中“从购买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因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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