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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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科研工作,加快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考核的目的是为激励督促广大教师自觉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教书育人,合理评价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其晋升、聘任、培训、年终奖金与课时费计算提供科学依据。2、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方便操作的原则,考核的重点是“师德”和实绩。3、考核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任课教师。4、考核以教师任期岗位职责及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为依据。5、学校成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考核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

2、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本院教师的具体考核。二、考核内容及分值1、教师的师德考核占10分,就教师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考核。2、教学工作量考核占10分,就教师完成全年的教学工作数量进行考核。3、教学常规考核占20分,就教师执行教学常规进行考核。4、学生评教占40分,由任课班级学生就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评。5、科研考核占20分,就教师完成科研任务进行考核。6、专项考核,就教师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基地建设、学生成绩反映教师教学效果、学生竞赛指导等方面进行考核。专项考核实行加减分。三、师德考核1、教师应遵守师德的基本要求,不发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2、根据教学事故的

3、等级进行相应扣分,通报批评扣5分/次;警告扣10分/次;记过扣15分/次。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酌情扣3至5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系(部)安排的工作或不按时完成的,酌情扣1至3分。4、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酌情扣分。四、教学工作量考核1、教师应完成基本的教学工作量,每年度为320标准课时;教学工作量按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2、教师未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相应扣分,每减少20标准课时扣0.5分。五、教学常规考核1、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教学的规范工作。2、有下列情况酌情扣分:学期初未按要求及时上交课程授课计划,扣0.5分/天。授课计划未按规范要

4、求编制,扣1分。每学期听课达不到规定节数,扣0.5分/节。考试命题时间滞后,扣0.5分/天。课外作业数量少或批改不认真,扣1分;由各学院对各类课程分别规定最低作业量。学生考试成绩未能呈现正态分布或试卷难易程度不符合学生实际水平,扣1至2分/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教研活动,扣1分/次。教研活动迟到、早退,扣0.5分/次。教案次数缺少或内容不完整(包括实验、实践环节),扣0.5分/个教案。上课、监考、会议迟到、早退,扣0.5分/次。因私事调课,扣0.1分/节;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扣1分/节。因公停课,扣0.1分/节,因私停课,扣0.2分/节。实验、实训课未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结束后未清点检查仪

5、器设备等,扣0.5分/次,有条件开出的实验不开,扣1分/次。(由实验室管理部门报系部)。实习(实训)开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学生实习(实训)时无指导书等相关材料或实习基地联系、落实不到位,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扣1-3分。无故缺席实习动员,扣0.5分/次。实习(实训)未按要求进行,影响实习(实训)效果的扣1-3分。实习指导(带队)实习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扣1-3分。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实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事故扣1-10分。系部或综合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可酌情扣分。3、年度考核分为每学期考核的平均分。六、学生评教1、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到二次,各学院综合办

6、公室组织学生按学生评教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算出每位任课教师的平均得分。2、两学期的平均得分之和除以2乘以0.4即为该教师学生评教年度考核得分。七、科研考核1、科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综合办公室进行。不同职称等级教师的科研工作指标:教授每年度应完成科研工作分200分;副教授150分(高级讲师130分);讲师80分。2、将教师每年完成的科研工作按附件规定的办法进行量化,当年科研工作分超过上述指标的,科研考核分为20分。未完成上述指标的按下式计算:科研考核分=(教师完成科研工作分/相应职称科研工作指标)*20。八、专项考核1、对在教育教学研究、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申报立项中有较好成绩的教师给予适当

7、加分。2、对在实习基地建设特别是校企联姻、紧密型基地建设中作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适当加分。3、通过考教分离,在剔除学生基础差异情况下,计算由学生成绩反映的教师教学效果的排名,对排名在前的给予加分,排名在后的减分。4、指导的学生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得奖,按级别和等次给予加分。5、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具有显著成绩的可以加分,专项考核细则另行规定。九、有关说明1、实验教学人员按岗位和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或行政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2、学生所在学院综合办应按时将跨学院上课教师的学生评教结果及相关情况通报给教师所在学院。3、对于一学期无教学任务、当年病假超过1个月等特殊情况的教师考核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和行政人员考核办法执行。4、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其中科研工作量化部分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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