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0734737 上传时间:2023-10-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3.要求: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_元/只、个)。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_元/每只、个)。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

2、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_元/每只、个)。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_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_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_,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_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2022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二)1.目的为了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和在万一发生事故后能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财物损失,特制定本预案。2.基本情况2.1现有_吨燃煤锅炉一台,额定压力1.25MPa,额定温度193,附属设备有鼓风机、引风机、除尘器、脱硫塔、水泵、烟囱等。2.2现有司炉人员_名,四班三运转。2.3锅炉房区域配备室外消火栓_个,室内消火栓_个,4干粉灭火器_个。3.危险源及分布3.1锅炉3.1.1由于出气口堵塞,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准等导致超压引起爆炸。3.1.2缺水干烧马上进水引起爆炸。3.1.3锅炉受压部件自身缺陷或损坏造成爆炸。3.1.4水垢增加

4、引起局部过热过烧,引起承压部件鼓包变形并开裂。3.2锅炉房和周边建筑因锅炉爆炸引起的建筑物倒塌。4.应急处置4.1危险源监控4.1.1定时巡回检查,随时监视压力、水位,温度及燃烧情况以控制锅炉的运行,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4.1.2锅炉本体定期检验。4.1.3安全阀定期保养并送检。4.1.4压力表定期送检。4.1.5水质定时检验并确保达标。4.1.6操作人员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4.2特殊情况的处理4.2.1锅炉缺水应紧急停炉,严重缺水锅炉严禁向锅炉进水。立即停止供给燃料,停止鼓风减弱到引风,将炉排前部煤扒出炉外,将炉排开关开至最大,使煤快速落入渣斗,用水浇灭。炉火熄灭后,停止引风,开启灰门、

5、炉门以加速冷却。不得采取向炉膛浇水的方法熄灭炉火,不得采取措施迅速降压。4.2.2锅炉超压迅速减弱燃烧,手动开启安全阀或放空阀,加大给水,加大排污(注意保持锅炉正常水位),降低炉水温度从而降低气包压力。4.2.3锅炉爆管炉管破裂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至扩大时,可短时间降低负荷运行。严重爆裂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紧急停炉,但引风不应停止,还应继续上水,降低管壁温度。若因缺水爆管,应紧急停炉并严禁给水。4.2.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a.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b.不断加大给水并采取其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c.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d.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送水;e.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f.蒸气压力表全部失效;g.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4.3报警当情况紧急,现场人员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电话向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值班主管或总经理报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并从紧急通道撤离。第页共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