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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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上诉状格式及范文大伙儿明白离婚上诉状如何写吗?这是一类专业的法律文书,有特定的格式!以下是离婚上诉状格式及范文,欢迎有需要的朋友参考!离婚上诉状格式【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服地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离婚上诉状。离婚上诉状的作用,要紧是有利于爱护第一审离婚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不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

2、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那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差不多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托付)代理人姓名,性不,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不,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依照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二)上诉请求讲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

3、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依旧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离婚案件,相对地讲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模糊其辞地只讲: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假如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同意的。(三)上诉理由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要紧是针对原审裁判讲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

4、法上的全然区不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假如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依旧部分错误;讲明客观事实真相毕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依照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定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

5、全部或部分改变。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咨询题,也就是确定案由咨询题。假如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定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阻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能够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假如原审在案件

6、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那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批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讲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讲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

7、或重新处理)。(四)尾部及附项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截了当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俗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离婚上诉状范文【2】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杨某。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二、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

8、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丫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情愿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依照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

9、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依照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动身,将婚生小孩杨丫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丫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

10、于她们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咨询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2)上

11、诉人躯体健康、品行端正,小孩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小孩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活泼,注重与小孩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小孩,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峻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小孩身心健康阻碍非常大,假如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小孩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咨询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关心。

12、由被告对其抚养不管是对其现在依旧以后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小孩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常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依旧学习都不闻不咨询。假如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差不多对小孩带来了非常大的不幸,假如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损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峻不利的阻碍。(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小孩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小孩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非常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阻碍。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

13、、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依照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2、依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维持,直截了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毕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此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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