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盗事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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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11.3电瓶被盗事件的通报公司各单位:2009年11月3日晚,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样车电瓶被盗事件,事件经过如下:当晚8时许,门卫负责人华金云巡逻中发现,路边遗落两只汽车电瓶,而路边的产品样车电瓶处有撬动痕迹,怀疑为被盗未取走。于是打电话与办公室负责人贺卫东取得联系。贺卫东又与产品开发部负责人张民新联系,确定非公司正常拆卸的电瓶,遂通知华金云将电瓶收回门卫室保管,并通知在外加班的张民新回厂时再对样车进行检查。晚9时许,张民新在外修理完样车回厂后,先检查确认了收回的两只被盗电瓶,后继续到厂内巡视样车情况。巡视中发现路边草丛中还藏有两只电瓶,估计为盗贼拆下暂未取走。于是返回门卫室通知当日值班门卫余

2、正洪,让余正洪留意。不久余正洪巡逻时在该处草丛中未发现电瓶。4日清晨,华金云、张民新也分别到草丛等处寻找,均未找到。此次事件的发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暴露了公司财产管理中的漏洞。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引以为戒,继而进一步加强管理。经研究,公司作出以下决定:1、此次被盗事件发生时间为余正洪当班,因而余正洪应负有直接责任,特别是对门卫负责人华金云离开时对其专门嘱咐的“等张厂长回厂后打电话通知我,我和张厂长一起去检查一趟”的话语未放在心上,张民新到厂时,余正洪未给华金云打电话。张民新发现草丛中被盗电瓶后,余正洪未及时收回门卫室,也未以此为线索抓住盗贼。

3、因此决定对余正洪处以200元罚款。2、产品开发部负责人张民新,对电瓶丢失负有保管责任。尽管在华金云第一次发现电瓶被卸,接到办公室通知后,能在加班结束后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巡视,并第二次发现被盗电瓶,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导致电瓶被盗。因此决定对张民新处以50元罚款。3、门卫负责人华金云、办公室负责人贺卫东尽管在第一次发现被卸电瓶后,处理比较及时,但仍未避免第二次被盗事件的发生,且对此次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三保分管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此事件也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决定对华金云、贺卫东、周三保各处以50元罚款。4、以上罚款,余正洪、华金云、贺卫东、张民新四人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周三保因工资不在公司发放,其罚款直接上交财务部。5、公司要求除门卫室要忠于职守、坚持巡视、加强防范外,要求各部门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加强管理,以及对公司重要文件作好保密等工作。今后对因被盗、泄密等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特此通报。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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