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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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争议有关问题的思考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振华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 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因企 业名称专用权享有发生的争议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名称争议已经成为 工商部门和司法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发生企业名称争议的主要情形及形成的原因(一)已注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名称争议的双 方当事人都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各自的 企业名称。但彼此的企业名称在文字、谐音等方面相同

2、或相近,双方的企业名称 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这种争议情形的发生,主要是企 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和分行政区划登记管理造成的,因下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无权查询上级机关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平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相 互查询对方登记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依据本局工商登记的数 据库进行查询,容易造成不同区域和不同级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登记的企业 名称“撞车”,出现字号上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二)已注册企业名称与未注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指 企业名称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企业名称专

3、用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的企业名称未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且与已获准登记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 近。这种争议情形的发生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登记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不正 当竞争手段,使用他人已获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通过达“便车”误导和欺骗 公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也有个别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已 获准登记一方当事人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未 注册企业名称的一方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其企业名称在一定区域内已有一定的 知名度、美誉度,另一方抓住对方未注册的“空子”,抢先注册,成为该企业名 称的“合法拥有者”。(三)已注册企业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

4、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 名称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 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取 得商标专用权。这种争议情形的发生,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商标注册采取 了不同的途径,受理注册的机构分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部门,相互之间在 登记注册的时候各自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开展注册工作,没有在信息上互通, 缺乏在工作上的相互衔接,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从而造成已注册企业名称与 已注册商标之间发生争议。(四)已注册企业名称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间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 指企业名称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法定的程序,

5、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而另一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市场有较高的占 有率和美誉度,并且生产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企业其使用的企业名称却与知 名商品特有名称大相径庭。从而造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他人达“便车”,将知 名商品特有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以误导公众。(五)未注册企业名称与知名商号之间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名 称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没有注册,而另一方的商号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没有注册的一方通过使用与知名商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 称,以误导和欺骗公众,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未注册企业名称在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这种情形主要是指

6、企业名称 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企业名称没有注册或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均没有注册,在一 方或双方进行名称预先获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这种争议情形的发生,主要 是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名称预先获准的申请前,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一定的合作意 向,彼此对争议的名称都“情有独钟”,在不能共同合作的情况下都希望成为该 名称的权利人。二、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当前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行协 商和解机制;二是行政调解和裁决处理机制;三是司法机关诉讼调解和裁决处理 机制。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途径,都应当把握以下处理原则。(一)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7、 两个 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 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 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不是同一天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的,按“申请在 先”原则处理;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的应按“受理在先”原 则处理。(二)注册在先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两个 以上的企业因已登

8、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 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明 确了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应按“注册在先”的原 则处理。(三)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工商局 1999 年 5 月 14 日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 区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9第122 号)中指出:“一、企业 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 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

9、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 如果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按照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 处理。”国家工商局 2001 年 1 月 19 日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的答复(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2001第 27 号)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 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 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

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第九条第(二) 项和第五条,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 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9第 81 号)第六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 利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三个答复,可以明确,一是企业名称 相同、近似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不宜简单认定,应从企业名称的各个组成部分进 行整体综合性的判断;二是在名称的使用上要有“引起公众误认”一定的后果;三是处理上必须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出发,针对注 册在后的企业名称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登记机 关予以纠正。特别是要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 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商标、商号、名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三、预防企业名称争议的基本途径(一)建立覆盖面更宽、内容更加全面、公众查阅更便捷的企业名称查询系 统。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网络系统已经建成,数据内容已日趋 完善。但这个系统基本上是各个单位封闭运行的,仅限本单位或授权的下级机构 查询,公众无法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务网进行企业名称查询。为了方便公 众查询,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建立和开放内容更加全面、公众查询更便 捷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自行登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

12、名 称查询系统,也可以通过语音和人工查询等方式,及时查询相关的企业名称,了 解企业名称注册的相关信息。(二)建立更加科学的企业名称行政指导服务机制。当前的企业名称获准基 本上是由申请人自行确定名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机关一直处 于最后把关的位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管理 和服务工作前移,在企业发起人筹建、名称构思的时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可 以根据自身已经掌握的信息和专业技能为企业取名提出很好的建议,避免相同或 相近的企业名称的产生,减少企业名称引发的争议。工商机关也可以通过政务网 站和电话答疑等方式,为企业名称注册“指点迷津”。(三)在企业名称注册系统中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自动检 索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注册系统,应通过设计含有全国驰名商标和本 省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自动检索系统,并随时进行自动升级,对申请的企业名称可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的行为,可以对该名称申请注册的行为进行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方式的公示和实施听证,防止新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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