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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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 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 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基本 制度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含农村合 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申请,经有权审批(核准)机构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 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本办法适用

2、于经省联社核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级机构。未经核准不 得办理该项业务。第六条县级联社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第二章承兑申请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具有可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四)近两年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 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六)申请客户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七)必须经过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应持有有权 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八)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且盈利;(九)客户在各金融机构借款总额占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下;(十)对于缴存100%保证金的客户可不受第(八)、(九)款限制。第九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首次与开户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并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承兑申请人应向开 户信用社提交*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 提供的基本资料。(二)对于已与开户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

4、并办理信贷业务的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信用 社提交以下资料:1.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 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2. 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3. 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贷款卡;4. 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 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 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 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 估报告等);7.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十条

5、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户信用社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收取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省联社有 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保证金必须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不得提前支取保证 金。第十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交付保证金的差额需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优质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 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 保证金须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第十四条严禁以发放贷款作为保

6、证金为客户开立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章 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按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 *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准)。第十六条调查的重点内容:(一)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二)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 业执照、贷款卡是否年检合格;(三)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五)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 款及承兑的质量状况,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状

7、况;(六)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 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七)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符合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材料。第十七条审查的重点内容:(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八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以及审查

8、报告等按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核准)。第十九条 承兑审批(核准)权在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具体权限按省联社有关 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收取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低风险信贷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准)。第五章承兑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一条承兑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核准)同意后,开户信用社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核准)意见与 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 有或设置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协议及相关手续办结后,开户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手续 一并交

9、县级联社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无误后向本级会计部门发出开据银行承兑汇票通 知书。本级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 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承办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按份出 售银行承兑汇票,并予以登记,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 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县联社收到持票人开户行 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

10、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 约定,应于当日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收,不足部分作为信用社垫款 于当日转入“逾期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第六章总量控制第二十六条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要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人的5%以内,经市联 社、办事处核准,可以放宽到1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二十七条省联社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地区业务需求情况 及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质量状况分别核定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承兑总量。 各级机构要在省联社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七

11、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贷部门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项中间业务按照信贷业务进行 严格管理,要加强跟踪检查,落实各环节责任人责任。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 力的事项,其中包括:(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县级联社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会计部门的配合,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 天,应向客户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其将票款足额存人其账

12、户用于付 款。第三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各级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 核范围,要全面制定清收计划,认真落实清收责任,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承兑申 请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第三十一条严禁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3笔(含)以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 额超过银行承兑汇票余额3% (含)以上,暂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三十三条 开户信用社、县联社信贷部门、会计部门要建立相应台账,全面、及时、 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并 由信贷部门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信贷部门

13、应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 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十五条县联社信贷部门逐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 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 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 作。第三十六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县级联社要建立 严格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一)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负责

14、受理客户提 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 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负责统计报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信贷报表。(二)会计部门负责办理承兑;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 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负责统计报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会计报表。(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认定为不良贷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管理、监测与 考核。(四)稽核部门负责对辖内机构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规合法性进行专项稽核。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

15、,要严格按照*稽核处罚暂行规 定、*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及 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七)超过对客户的控制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八)超过省联社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十三)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 量额度、上收承兑审批(核准)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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