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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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松门镇天竺南路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合浙台总字第001320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温房开字第3310810002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人洪 联系电话: 6666630、6666618邮政编码: 317511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

2、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松门镇南洋花苑 、编号为 006-003-060-00118-001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温国用(2003)字第L07519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40.556 亩,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3 年 6 月 28 日至 2073 年 6 月 27 日。出卖

3、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海逸豪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 (2003)年1150268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2623200404050901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04)第 26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砖混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

4、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5、整。4、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出卖人代政府收取下述款项: 根据浙财综字1999140号、浙价房1999490号、浙建房1999198号规定代收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根据房屋管理处认证面积,按当地政府、当年政策规定代收。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按幢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2)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

6、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法定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

7、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于 年 月 日支付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方式付款:(1) 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支付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_)。(2) 余款人民币_元整(大写:_),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支付(详见附件四第7条)。交房前买受人应付清该商品房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8、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在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9、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6 年 4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外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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