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正文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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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建筑退线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底商建筑控制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停车场配建控制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十一章 附则 (3)(3)(4)(5)(6)(7)(8)(9)(11)(13)(16)(16)第一章 总 则第1 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

2、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 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 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 3 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4 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5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 上一级规划执行。第6 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 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二) 的规定执行。第 7 条 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 街坊为单位

3、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 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 实施用地规模小于 50 亩(含 50 亩)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 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因用地指标限制、整合等原因,确需分期出让的相邻地 块,出让后用地归属同一使用权人的,规划指标在用地内可 调剂使用。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 8 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 表一:区位、分类居住商业新区2.5 3.5一般城区2.2 3.0第 9 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应遵从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的

4、相关要求。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 10 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 定。第 11 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建度21 -30 米米)2130-54 米 (含30 米)54-75 米米)5475米 及以上最小间距项目内4T* 一f 130米36米42米45米项目外36米48米55米第 12 条 非住宅民用建筑正面间距执行表二数据的 0.8 倍,有日照要求的民用建筑,同时应满足国家规范相关要求第 13 条 沿街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第 14 条 多层、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

5、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 14 米,或标准日照遮挡线 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 5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 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 6 米,中高层、高层建筑 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 9 米。第 15 条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第 16 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 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 6米。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第 17 条 建筑退让道路绿线按表三执行 表三:类别建筑高度、规模退道路绿线最小距离(米)不开口开

6、口居住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HV21 米3721 米H54 米5754 米H2.5100%2.5 h 2.080%2.0h 1.560%第 39条 建筑高度小于30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满足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 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5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 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 30米高度的 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第 40 条 城市绿地应保证其景观连续性,在商业服务 设施用地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林荫式停 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 6 米,采用嵌草铺装的 按 40%计算绿地率,

7、未采用的按 30%计算。第 41 条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 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 为:(一)城市主干路相交的,城市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 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 60 米, 横向不少于 40 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 转弯半径;(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 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 40 米,横向不少于 20 米 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第九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第 42 条 建

8、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按表五执行。表五: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下限住宅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保障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车位/户0.3宾馆、培训中心宾馆培训中心、会议中心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8办公行政、金融等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5商业商业设施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批发市场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8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川建筑面积1.0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5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8独立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2.0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车位/班2大、中专

9、院校车位/100师生5游览场所游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2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5工业办公、厂房、仓储车位/100川建筑面积0.5父通枢纽客运广场车位/高峰日千旅客4.0火车站3.0第 43 条 大、中专院校、小学应考虑门前、院内布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第 44 条 鼓励商业用地内建设停车楼,停车楼层高不大 于 2.2 米的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地下设置机械式停车 位,其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的 1/2。第 45 条 配建停车场(库、楼)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章 市政公共设施控制第 46 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 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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