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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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下面是X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 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 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 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

2、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 制。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 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 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 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找材料到cnfla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二)组织 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 质量事

3、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 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 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

4、务经营者的 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 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 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 户满意度评价体系。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 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 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 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 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 及电信

5、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 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 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 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 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 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 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

6、关内容。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 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 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 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 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 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 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 月。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 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信 息产业部报告,其分支

7、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 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报告。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 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 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 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 调查活动。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 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 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电信

8、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 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 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 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 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电 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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