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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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XXX社区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发包方:XXXX公司承包方:XXXX施工公司签订日 期:XX年XX月XX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公司承包人(全称):XXXX施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2、工程地点:XXXX3、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进行管桩的采购、保管、运输及装卸、测量定位、压桩、机械进退场及移机的场地处理、临时道路修建、机械进退

2、场及移机、准备压桩机具、移动压桩机就位、捆桩身、吊装就位、安卸桩帽、校正、压桩、接桩、送桩、割桩(以料代工及余碴外运丢弃)、钻孔、提土、引孔挖土、支护、抽水、排水、清运土方及建筑垃圾(无论运距远近,丢弃点由承包人自理)、偏桩、断桩、夹层等质量问题的处理、塌孔处理(除甲方、监理、设计方确认无法施工外),管桩抗压试验及桩基验收配合、场地移交总包时的平整工作、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建设与维护等保证桩基砼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XXXX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分二个标段,第X标段(X#,X#楼及其周边地下室)总桩数为约2000根,第二标段(X#,X#,X #,X#楼及其周边地下室

3、)总桩数约为4000根(详正式图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本工程第一标段总工期为 40日历天,第二标段总工期为 50日历天。自甲方或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最后一根管桩静压施工完成并清理完场地泥土及平整至原移交地面标高之日止(含起止当日),完成的时间以甲方及监理公司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进行验收,质量合格。五、合同价款本合同PHC-AB400(95)管桩综

4、合单价为 212元/ m ,PHC-AB500(100)管桩综合单价为 278元/ m。 暂定总造价为 7,634,544元。其它综合单价详见后附“XXXX一、二期桩基工程清单表”,工程量按本合同23.1条约定计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5、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XX年 X月 XX日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南宁市XXXX号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发 包 人:XXXX公司 承 包 人:XXXX公司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

6、-0201)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4)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会签的工程签证单;(5)双方就本工程及有关合同文件进行协商、洽谈、变更、解除等所形成的补充协议、电子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_其他_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

7、、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商定。4、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5天提供 4 套,另所有竣工图纸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变更修改后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向第三方传播。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 工程监理单位为 XXXX监理有限公司,其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由发包方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5.2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X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其行使的职权和其需

8、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简称发包方工地代表)姓名: XXX ,职务:项目总经理,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及所有成员其权限仅限于施工管理,不得代表承包人或以承包人的名义借款和赊购材料,在未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承包人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天。8.1.2 在工程开工前3天

9、内,发包人协调主体施工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口,其余由承包人自行接至距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8.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天公共道路开通,但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完成。8.1.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提供,双方现场书面交验。8.1.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收到图纸5个日历天内。8.1.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但处理施工及安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8.1.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1.7.1接到

10、承包人申请的各种验收及工程量计量要求时,在工作时间2个小时内参与验收与计量。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1.1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好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发生项目经理变动,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更换人员的简历,在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简历报发包人。9.1.2 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之清单,设备、

11、材料采购供应总计划;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2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将按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监督。承包人必须如期开工、竣工并按时保质移交整个工程。在任何情况下(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之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均不能擅自停工;若有违反,按本专用条款第20.2条执行,同时承包人因停工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赔偿。9.1.3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同时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程会议,否则由承包人按其项目经理不到会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2、200元的违约金,累计不到会达三次的,每超出一次按5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且其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要按要求正常上下班,因病或其他事务需离开工地的应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否则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一次不按要求上下班或擅自离开工地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每超出一次按2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1.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临时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有组织的排水措施(根据施工平面图,制定有针对性的排水方案与施工组织一期上报)、施工场地硬化,并承担因此而发

13、生的费用。9.1.5排放到发包人提供的污水排放口必须经过沉砂池沉淀后才能排放,如不经过沉清后排放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并负责把污水管道清理干净。9.1.6 施工过程中遵守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协调。9.1.7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计划及要求及时清运试验桩周边的桩土方及设备、试验桩桩头破除、试验桩桩帽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8 承包人需协组发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间的配合工作,根据详勘、设计资料进行终孔,同时将留下的孔洞填实覆盖,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9承包人负责理顺和施工有关的政府协调工

14、作以及场地内施工道路日常清理工作。9.1.10工程成品、半成品保管、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9.1.10.1 承包人负责保管施工场地内且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如有损坏、污染、遗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9.1.10.2 承包人对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维护应遵循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注意材料、设备存放的防火、防潮等,不得由于存放和维护措施不当而造成材料、设备的变形,变质、失效、损坏。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费用,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并确保质量。9.1.11 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1.12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国家、广西及南宁市现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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