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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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仲裁异议是指对仲裁机构审理特定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认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国内实行合同仲裁制度,只有存在有效的仲裁合同,仲裁机构才干受理案件。但是,若由于仲裁机构的错误判断,导致没有仲裁合同或仲裁合同无效的案件被仲裁机构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一、仲裁异议提交的对象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对于仲裁合同效力异议的提交对象,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做出选择。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合同效力的异议,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向仲裁合同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合同商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合同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祈求人民法院裁定,应当怎么解决?仲裁法第20条规定,一方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认仲裁合同效力几种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合同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祈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合同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

3、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步告知仲裁机构中断仲裁。二、仲裁异议提出的时间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就构成弃权或者默示管辖。1. 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如果合用书面审理,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于合用书面审理,而不存在开庭的情形,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书面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仍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中国国际经济贸

4、易仲裁委员会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合同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3.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原则上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符合仲裁法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以

5、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条件为由,对仲裁裁决进行事后监督。这些条件涉及:(1)没有仲裁合同;(2)超过仲裁合同范畴;(3)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该案予以仲裁,即违背了法律规定仲裁主管的民商事争议范畴;(4)存在证据问题或法律问题;(5)仲裁人有不当行为;(6)仲裁庭构成不合法;(7)仲裁程序不合法。常用的有两种:第一,当事人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但仲裁机构未作任何决定;第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合同效力异议的理由是仲裁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4. 小结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异议。合用书面审理程序的,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异议。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不提出

6、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合同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已提出异议但未被审理,或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其她属于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60条规定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这些情形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三、仲裁异议的结论和后果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认仲裁合同效力几种问题的批复,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该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合同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合同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

7、人提交的仲裁异议不成立,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重新拟定异议方行使相应仲裁权利,如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人、提交证据材料权利的行使期限。张仁藏律师附:仲裁异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祈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合同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合同的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8、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构成合议庭审查核算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合同无效为由

9、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构成合议庭审查核算,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合同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合同的范畴或

10、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局限性的;(五)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到的书面仲裁合同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6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构成合议庭审查核算,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合同的

11、;(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人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告知,或者由于其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因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合同的范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认仲裁合同效力几种问题的批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行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到的仲裁合同只商定了仲裁地点,未商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合同的,仲裁合同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行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

12、裁合同中商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拟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合同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合同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合同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祈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合同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步告知仲裁机构终结仲裁。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合同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合同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张仁藏律师(大成合伙人律师) 电话:, 邮箱: 网址: 微信:zrc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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