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关企业的相关知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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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一)报关企业,是指按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报关业务,是指: 1依据规定照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

2、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二、适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必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按本节的相关规定管理。三、管理规定 (一)报关单位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二)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应当由其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本企业代理的报关业务。(四)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协作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全部活动,简略记录进出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

4、留委托单位供应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报关企业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五)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准时书面对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发注册登记证书。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六)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

5、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除其他特别规定外,报关单位禁止在海关以双重身份登记,即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也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办理(一)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

6、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阅历或者报关工作阅历;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人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的材料包括:(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商量报告; (7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全部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简略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1)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2)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

8、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4)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海关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据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

9、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3海关审核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依规定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4许可决定的作出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10、视为准予许可。(三)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1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惩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经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

11、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阅历或者报关工作阅历;(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3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商量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

12、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全部权证明、租赁证明;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4海关审核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5办理程序(1)报关企业应先至注册地直属海关,由该直属海关对其是否符合注册登记满2年、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因走私受过惩罚、已为该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等条件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报关企业。(2)报关企业持关封以及

1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的场所,由所在地海关将关封内容及初审意见报直属海关。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结工商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在90日内至服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四)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连续手续。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连

14、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连续的,自丢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五)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信息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变更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注册登记许可基本信息,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依据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企业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报关

15、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连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连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许可连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缘由;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连续的还应当提交: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连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连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未依据规定申请的报关企业,有效期届满后,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连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连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七)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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